法艺花园

2014-3-5 17:30: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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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奇特的案件:一市民接到公安局的通知后赶紧替单位偿还了透支款,事后却反悔又要银行返还。
  这个市民姓杨,1995年3月,他所在的公司向银行申办了一张单位信用卡,指定主卡持卡人为法定代表人杨某。1997年初,杨某持卡消费透支5000余元。此后,杨某离开公司,公司也被工商部门吊销。
  由于透支款一直未还,银行于2000年向公安机关报案。市公安局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与公安部关于处理恶意透支问题的联合发文,向杨某了解还款情况。2000年11月11日,杨某在市公安局交给银行透支本息共1.45万元。
  事后,杨某越想越不甘心,于2002年元月向开元区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信用卡是单位的,银行错误地将他个人作为恶意透支人报送执法机关,致使他接到市公安局的多次口头、书面通知后,迫于无奈不得不支付了1.45万余元,还钱并非他的自愿行为,因此要求银行退还钱款。
  案件历经一二审,两级法院均认为,透支款项确实应由杨某所在公司负责偿还,但是第三人代偿债务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向银行交纳透支本息,应视为是自愿代公司偿还钱款的行为。
  另外,杨某提出是由于公安机关介入,他被迫无奈才还款。这一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两级法院都判杨某败诉,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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