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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30: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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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
1953-05-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3-05-22
执行日期:1953-05-22
西安市人院:
你院法秘(一)字第715号函提出有关犯人减刑的几个问题:
  (一)减刑的根据是什么?
  (二)由何机关决定(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
  (三)用什么形式宣布决定(判决书形式或行政命令形式)?
对以上各问题,经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请中央司法部同意,依次答复如下:
  (一)目前虽无减刑的法律明文,但根据“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方针,对恪守监管纪律,一贯劳动积极,真诚悔罪并能帮助其他犯人改造而有实据者,是可以减刑的。
  (二)减刑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首先由主管人犯的机关提出减刑意见,经同级法院同意,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三)可以用行政命令的形式,不必用判决书的形式,因为减刑含有奖励的意义,是属于行政性质的,故用行政命令形式较妥。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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