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11月4日讯(王学堂 郭同忠) 日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其出售农药时说明不实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被告李某只因错说了一句话,被判赔偿6500多元。 2002年2月16日,青州市郑母镇农民赵某发现自己种植的大棚内桃树害蚜虫,遂到本镇李某经营的科技服务部购药,李某为其推荐“高效熏蚜一号”农药烟剂两袋,每袋8包,并告知其用药量为12包。当日傍晚,赵按照李某提供的农药及使用方法、用药量给桃树用药。几日后,赵某发现其大棚内桃树出现黄叶、桃花脱落、不挂果等后果。经青州市物价部门鉴定,该大棚收益损失为9112元。法院查明,赵某大棚面积为400平方米,按照高效熏蚜一号农药说明方法,用药量应为不大于6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参照第1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国务院第22条第2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该规定即确定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且该义务是法定的。李某作为经营农药的业主,在用户询问其用药方法、药量时,本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其由于不正当履行义务,答复时所提供用药剂量已远远超出该药正常单位面积用量规定,致使赵某因按照其提供的农药、用药方法和剂量熏治大棚桃树上的蚜虫时,造成叶黄、落花、不坐果、桃树收益损失的损害后果,依据等法律一审判决李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9312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法院经审查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经二审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于自愿达成协议,上诉人李某赔偿赵某损失6518元。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