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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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1日讯(李汝银 张晓军) 日前,昌平区法院对焦女士诉位于昌平区东关环岛的某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焦女士医疗费1445.60元、交通费399元、护理费300元、误工费600元及营养费100元。
  2001年11月23日11时许,焦女士带着孩子到被告处购物后到收款台结帐时,对商场收银员张某某说:“我买了9个鸭蛋。”谁知焦女士的好意提醒被张某某看成是对他辨别能力的“蔑视”,没好气地说“你当我是傻子,看不出来啊!”。自己的好心被人当成了驴肝肺,气头上的焦女士忍不住指责了张某某的态度不好。谁知这下可捅了马蜂窝,身高马大的张某某竟在大庭广众之下对焦女士一通拳打脚踢。事发后,焦女士一瘸一拐地打了110报警,可张某某早已闻讯逃脱,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而焦女士的伤势经医院诊断为“左肩及左足软组织挫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焦女士为治伤花费医疗费1445.60元、交通费399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商场购物,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商场的收银员将原告打伤,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商场的收银员应承担责任;被告商场对自己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应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将原告打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自知理亏的超市没有上诉,焦女士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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