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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请假未获批准并受到批评,南京审计学院学生邵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任课老师邵教授告上法庭。一审败诉的原告邵某不服法院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败诉。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邵教授到底有没有在课堂上手持话筒,当着99级国贸专业两个班的同学训斥原告。 一审时,被告没有提供证人证言,所以法官采信了提供证人证言的原告的说法,认为被告确实有当众训斥原告的行为,但认为被告这种行为是为原告着想,并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因此判原告败诉。 二审法院仍然采信了原告的说法,但认为该理由不符合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损害程度,对原告要求邵教授公开道歉,以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诉请,均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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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请假未获批准并受到批评,南京审计学院学生邵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任课老师邵教授告上法庭。一审败诉的原告邵某不服法院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败诉。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邵教授到底有没有在课堂上手持话筒,当着99级国贸专业两个班的同学训斥原告。
一审时,被告没有提供证人证言,所以法官采信了提供证人证言的原告的说法,认为被告确实有当众训斥原告的行为,但认为被告这种行为是为原告着想,并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因此判原告败诉。
二审法院仍然采信了原告的说法,但认为该理由不符合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损害程度,对原告要求邵教授公开道歉,以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诉请,均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