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54: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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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
    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享有平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单独地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这是由普通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性质决定的。基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这一特点,如果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可以同自己进行交易,则不可避免地带来道德风险:普通合伙人在交易时同时代表着合伙企业和自己的利益,在两种利益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合伙人必然首先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除非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进行了限制,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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