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10月30日电(李汝银   冯自华) 日前,昌平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审结原告郑伯英诉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棉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因其父亲骨灰丢失要求赔偿一案。
2002年7月15日,原告郑伯英以自己父亲的骨灰丢失为由,将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棉山村村民委员会和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找回自己父亲的骨灰,退还相关费用3606元,并赔偿精神及物质损失10万元。
昌平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查明:1992年,原告郑伯英为其父郑光民在被告棉山村民委员会所属九里山公墓购买修建了东一区十三排70号墓地一块。郑光民死亡后,原告郑伯英于1994年5月9日将其父郑光民的骨灰安葬在九里山公墓东一区十三排70号墓穴并输了骨灰盒造墓证书。原告郑伯英购买墓地支付了墓穴费300元、大理石墓款2700元和管理费106元。1994年6月17日,郑伯平(郑光民之长女)在北京市通惠陵园为其父购买了墓地一块。后郑光民之妻任朝荣使用身份证和户口本与其他子女到九里山公墓输了迁墓手续,并将郑光民的骨灰安葬在北京市通惠陵园。法院还查明,根据被告棉山村民委员会所属九里山公墓的管理规则规定,输迁墓、合穴应带骨灰盒造墓证书都能进行。
法院认为,被告棉山村民委员会所属九里山公墓在办理迁墓时未让迁墓人交出骨灰盒造墓证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退还管理费106元和墓穴费300元,应予以支持;要求退还大理石墓款2700元,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民政局不是九里山公墓的经营者,原告郑伯英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据此,法院最后依法做出判决: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锦山村民委员会退还原告郑伯英管理费、墓穴费合计四百零六元,驳回原告郑伯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后,被告表示服从判决,原告郑伯英对判决结果不服,表示要上诉。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