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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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网消息(王绪存)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一工厂对所属职工不当除名纠纷一案,依法判定该工厂所作除名决定无效,要求工厂重新接收被除名工人回厂上班并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徐某等人系山亭区某厂职工,因工厂面临倒闭而被放假回家。工厂改制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要求所有放假的职工按公告上的时间回厂上班,徐某等人均因没有见到报纸上的公告,而没有回厂上班,被厂方以无故旷工为由除名,徐某等人在多次向厂方陈述理由,请求工厂收回对他们的除名决定未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纪职工按有关规定作除名处理。而该厂在未履行必要的程序前,直接登报通知放假职工上班,并以此作出对职工的除名决定,对工人显失公平,本案中徐某等人所在的工厂对徐某的除名决定既违反程序,又未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法院认定工厂对徐某等人的除名无效,判决撤销工厂对徐某等人的除名决定,接受徐某等人回厂上班并安排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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