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追缴欠费将无限期追诉?
原创: 傅朗 朗朗法语
近日,一份江苏常州的法院裁定书在网络疯传,裁定书显示,常州一家玻璃公司被税务局追征2007年以来欠缴的社保费用。网友纷纷表示:“税务局出手了”。
然而对此,许多公司也表示担忧,这是否意味着若社保征缴无时效限制,一旦引发群体效仿效应,企业会否因此大面积倒闭破产?
实际上,面对社保缴费基数的年年上涨,作为企业,实缴将难以维系正常经营,大多只能隐瞒员工真实工资,按较低的工资,甚至本地最低工资数缴纳社保费用。据《中国企业社会保险白皮书2017》的披露,在我国,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占24.1%。因此在我国,企业未缴纳、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普遍存在,若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对社保无限期追缴,面对该巨额的补缴费用,企业自身可否承受该经济压力?
不仅如此,我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是强制性的,然实践中,未缴、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更为严重,且有关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法律并无任何关于住房公积金追缴时限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审判实践及社会舆论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
法律规定
就社保追缴的问题而言,我国仅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了两年的时效,而《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都没有对社保费用征缴的时效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审判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于追缴社保是否适用2年期限的问题,法院对此问题的看法也大相径庭。多数法院选择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两年时效的规定,但是仍有部分法院认为社保征缴无时效限制。具体如下:
1、适用两年期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行终617号
本院认为,在《社会保险法》生效之前,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确定,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仍应负担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且由于上诉人的欠缴行为自2007年11月以来始终持续,直至2016年上诉人开始为第三人缴费为止,故奉贤人保局自2016年6月30日收到第三人投诉后开始调查,未过时效。
2、不适用两年期限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终193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人社(劳动)行政部门也只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实现,过了2年期限后人社(劳动)部门不能查处”,但实际处理中,多数做法仍然是认为人社(劳动)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具有法定的2年期限,但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稽核),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人的主张。
社会观点
对于社保费用征缴到底受不受时效限制的问题,社会大众的口径也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征缴社保费用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义务,对用人单位来说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是其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一般不存在诉讼时效或时效失效的问题。因此,社保征缴不应有时效限制。此外,今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而对于国家税款征收而言,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适用两年的时效期限。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若没有时效限制,允许权利人无限期主张权利,将会破坏既有的法律秩序,也有违诚信原则。且,即使社保征缴适用两年时效的限制,企业也并非一定可因时效经过而免除责任。因企业未缴纳、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低于正常缴纳水平,员工仍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律师意见
在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之后,如果政府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无限期追诉,全面秋后算账,对广大企业和中国经济的影响几何,是企业和执法部门乃至立法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执法从严可能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在必要的过程之中,企业也应进一步加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避免劳资关系的严化招致员工就劳动用工规范性问题的投诉,减少自身的风险。
在企业未来的社保费用缴纳已经面临强征收的新时代之际,应如何降低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呢?建议:
一方面,企业对于不缴社保而另行发放社保补贴的员工,应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并注意在工资流水中将该款项注明未社保补贴。若将来发生员工反悔要求缴纳社保的情形时,仍可依据该承诺书及工资流水要求员工返还已发放的补贴。
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对于社保费用的追缴,应区分不同企业、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对待,为企业设定必要的过渡期,而非集中一次性征收多年性的历史欠费;同时也应区分不同职工,对于已退休、重疾员工优先补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