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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胜诉,当事人应当知道的事儿 给忙碌者的法律 序言 当事人将自己的案件委托给某位律师,最关心的莫过于己方能否胜诉。对于哪些因素影响当事人能否胜诉,或者说什么影响法官裁判,目前分析得比较全面而通俗的书籍是:周吉川律师的《律师如何思考:民商事案件思维与诉讼策略》。作者将影响裁判的因素细分为三个方面、八大要点,具体如下: 一、法律规范本身限制 (一)法律的疏漏 (二) 法律和实践的矛盾 二、司法体系内的影响因素 (一) 法官个人因素 (二) 审级对裁判的影响 (三)法院运行机制的影响 (四)司法政策的影响 三、司法体系外的影响因素 (一)当事人因素 (二)社会经济政策的影响 总体上,希望当事人了解的常识是:一个诉讼案件往往并非单纯的法律纠纷,影响裁判的因素非常复杂和具体,每个裁判者关注的方面和层面有所不同。有时案件事实和法律决定一个案子,有时法官决定一个案件,有时法院决定一个案件,有时政治社会经济决定一个案件,更多时候是多种因素交织共同产生影响。 一、法律规范本身的限制 (一)法律的疏漏 客观上,法律的制定可能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可能依解释方法也难以规范而导致客观疏漏。主观上,对某一问题虽无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法律原则和解释方法可将其纳入规范。后一情形多见,但在如何规范的问题上,因价值取向不同往往有不同结果。 (二)法律和实践的矛盾 法律制定后,实践发展产生新需求,但法律修订程序复杂,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相对灵活。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问题,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效力有时超越法律;各地在执行司法解释时有不同理解和运用,各地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甚至内部会议精神更有效力,虽然判决并不援引;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等。 二、司法体系内的影响因素 (一)法官的个人因素 虽然合议庭是最基本审判组织,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是“一人办案、多人签名”。庭前其他成员一般不了解案情,开庭勉强凑够三人,庭后一般是承办人拿出主导意见交其他成员通过,合而不议。因此,承办法官个人影响非常重要。 1.要清楚承办法官个人类型化的裁判思维。即:由于反复处理同一类案件而形成的,对该类案件较为固定的处理模式,如阅卷、询问、基本责任分配等。例如,民事和商事案件中,法官往往有不同价值取向,民事案件追求公平(利益衡平),商事案件追求效率(商事外观、价值增值)。 2.法官的知识结构。例如,年长的法官更注重事情的解决,关注生活层面;而年轻的法官更注重法律的适用,关注规则层面。不同的生活、工作、教育经历也影响知识结构,知识结构影响裁判者对新问题的处理。 3.法官个人好恶、亲疏远近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传统文学艺术作品中,法官是脸谱化的,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无任何个人好恶或偏见。但在现实中,法官个人感情对裁判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二)审级对裁判的影响 由于审级不同,法官的视野与肩负功能、需要处理的利益不同,这对裁判结果有影响。例如: 1.再审。从再审制度的纠错功能及实践中较低的再审改判率来看,一个案件在再审阶段很难取得和原审不同的效果。从概率上看,大错可能改判,小错肯定维持。 2.二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案件集中在中级以上法院,再加上原来的一审、二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负担更重。此背景下,加上改判后可能承担的责任,二审法院愈加倾向于维持一审,如无特别理由,法院难以花精力考虑改判。此外,现实中有的一审法院下判前,向上级法院请示并取得一致,使得二审更倾向于维持原判。 3.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结果不统一的案件,多数发生在基层法院。一审法院特点是,发展情况不平衡明显,办案压力大。 总之,审级不同会对裁判结果造成影响。仅从概率上看,一审服判率在不断提高,二审改判率各地均不高,裁定再审的比例及再审改判率则更低。不同审级有不同的利益或关系需要平衡,不能单纯地以为驳倒了原审的裁判理由,就会当然地取得胜诉效果。 (三)法院运行机制的影响 具体讲,监督机制、合议庭制度、考核制度等都对裁判结果有客观而重要影响。 1.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其对裁判产生影响源于,其一人大常委会可给院长任免投票,其二人大代表可给法院工作报告投票。当事人往往会争取人大代表的关注,以推动案件进展。 检察院的监督,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新闻监督,媒体或舆论监督通常会促使某些有影响的案件公正裁判,但有时也会矫枉过正。在实践中,媒体关注往往能引起法院足够重视,有时还出现舆论判案的情形。 2.合议庭制度。实践中,院长、庭长批案件的做法对案件处理影响很大。很多时候,领导不同意,判决就盖不了公章。另外,在合议庭多数意见和审委会意见不一致时,也要按审委会意见作出判决,并由合议庭成员署名,但需注明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这就造成审案的不判案,判案的不审案,先定后审等情形。 3.审判的考核机制。错案追究制度对法官判案影响很多,由于改判可能承担责任,法官不敢轻易改判;遇到稍微疑难的问题就向上请示。此外,结案率、调解率等问题上的奖惩制度,也对裁判有影响。 (四)司法政策的影响 司法政策有很强的时代性,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很大。例如能动司法、社会效果、调解优先等。其共同点是,与案件事实和法律并无直接联系,但可以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可为裁判的不同结果提供依据。 三、司法体系外因素的影响 (一)当事人因素 1.当事人经济实力。若当事人对当地社会经济影响大,例如地方龙头企业、税收支柱,通常会被政府部门特殊照顾。 2.当事人主观意愿。主观意愿不仅指是否愿意付出看得见的物质成本,更包括是否有势在必得的决心,决心可促使当事人采取一切手段争取利益,也能影响裁判者。诉讼中,不能忽略信念和欲望的作用。 3.对裁判结果的承受能力。裁判的社会效果,涉及到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一个民商事案件判得对不对是由当事人来评判,如果当事人服判,或虽有意见但不能形成足够力度,就不会有人真正在乎该裁判是否有问题。 (二)社会经济政策的影响 1.国家政策对司法的影响。从历史和现实上看,政治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这决定了社会经济政策对裁判的影响力。司法对国家政策的回应,体现在: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文件回应政治要求;二是法院直接援引政策。 2.部门及地方政策对司法的影响。部门和地方意见,代表了重要利益,往往影响司法解释的制定。同时,还直接影响具体案件处理,例如:法院处理个案有时征求部门意见,法院处理案件时直接引用部门或地方规章,部门或地方主动影响个案裁判等。 通过上诉介绍,期望当事人能够全面理解一个案件结果可能的影响因素,从而针对自身情况构建合理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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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胜诉,当事人应当知道的事儿
给忙碌者的法律
序言
当事人将自己的案件委托给某位律师,最关心的莫过于己方能否胜诉。对于哪些因素影响当事人能否胜诉,或者说什么影响法官裁判,目前分析得比较全面而通俗的书籍是:周吉川律师的《律师如何思考:民商事案件思维与诉讼策略》。作者将影响裁判的因素细分为三个方面、八大要点,具体如下:
一、法律规范本身限制
(一)法律的疏漏
(二) 法律和实践的矛盾
二、司法体系内的影响因素
(一) 法官个人因素
(二) 审级对裁判的影响
(三)法院运行机制的影响
(四)司法政策的影响
三、司法体系外的影响因素
(一)当事人因素
(二)社会经济政策的影响
总体上,希望当事人了解的常识是:一个诉讼案件往往并非单纯的法律纠纷,影响裁判的因素非常复杂和具体,每个裁判者关注的方面和层面有所不同。有时案件事实和法律决定一个案子,有时法官决定一个案件,有时法院决定一个案件,有时政治社会经济决定一个案件,更多时候是多种因素交织共同产生影响。
一、法律规范本身的限制
(一)法律的疏漏
客观上,法律的制定可能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可能依解释方法也难以规范而导致客观疏漏。主观上,对某一问题虽无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法律原则和解释方法可将其纳入规范。后一情形多见,但在如何规范的问题上,因价值取向不同往往有不同结果。
(二)法律和实践的矛盾
法律制定后,实践发展产生新需求,但法律修订程序复杂,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相对灵活。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问题,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效力有时超越法律;各地在执行司法解释时有不同理解和运用,各地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甚至内部会议精神更有效力,虽然判决并不援引;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等。
二、司法体系内的影响因素
(一)法官的个人因素
虽然合议庭是最基本审判组织,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是“一人办案、多人签名”。庭前其他成员一般不了解案情,开庭勉强凑够三人,庭后一般是承办人拿出主导意见交其他成员通过,合而不议。因此,承办法官个人影响非常重要。
1.要清楚承办法官个人类型化的裁判思维。即:由于反复处理同一类案件而形成的,对该类案件较为固定的处理模式,如阅卷、询问、基本责任分配等。例如,民事和商事案件中,法官往往有不同价值取向,民事案件追求公平(利益衡平),商事案件追求效率(商事外观、价值增值)。
2.法官的知识结构。例如,年长的法官更注重事情的解决,关注生活层面;而年轻的法官更注重法律的适用,关注规则层面。不同的生活、工作、教育经历也影响知识结构,知识结构影响裁判者对新问题的处理。
3.法官个人好恶、亲疏远近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传统文学艺术作品中,法官是脸谱化的,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无任何个人好恶或偏见。但在现实中,法官个人感情对裁判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二)审级对裁判的影响
由于审级不同,法官的视野与肩负功能、需要处理的利益不同,这对裁判结果有影响。例如:
1.再审。从再审制度的纠错功能及实践中较低的再审改判率来看,一个案件在再审阶段很难取得和原审不同的效果。从概率上看,大错可能改判,小错肯定维持。
2.二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案件集中在中级以上法院,再加上原来的一审、二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负担更重。此背景下,加上改判后可能承担的责任,二审法院愈加倾向于维持一审,如无特别理由,法院难以花精力考虑改判。此外,现实中有的一审法院下判前,向上级法院请示并取得一致,使得二审更倾向于维持原判。
3.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结果不统一的案件,多数发生在基层法院。一审法院特点是,发展情况不平衡明显,办案压力大。
总之,审级不同会对裁判结果造成影响。仅从概率上看,一审服判率在不断提高,二审改判率各地均不高,裁定再审的比例及再审改判率则更低。不同审级有不同的利益或关系需要平衡,不能单纯地以为驳倒了原审的裁判理由,就会当然地取得胜诉效果。
(三)法院运行机制的影响
具体讲,监督机制、合议庭制度、考核制度等都对裁判结果有客观而重要影响。
1.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其对裁判产生影响源于,其一人大常委会可给院长任免投票,其二人大代表可给法院工作报告投票。当事人往往会争取人大代表的关注,以推动案件进展。
检察院的监督,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新闻监督,媒体或舆论监督通常会促使某些有影响的案件公正裁判,但有时也会矫枉过正。在实践中,媒体关注往往能引起法院足够重视,有时还出现舆论判案的情形。
2.合议庭制度。实践中,院长、庭长批案件的做法对案件处理影响很大。很多时候,领导不同意,判决就盖不了公章。另外,在合议庭多数意见和审委会意见不一致时,也要按审委会意见作出判决,并由合议庭成员署名,但需注明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这就造成审案的不判案,判案的不审案,先定后审等情形。
3.审判的考核机制。错案追究制度对法官判案影响很多,由于改判可能承担责任,法官不敢轻易改判;遇到稍微疑难的问题就向上请示。此外,结案率、调解率等问题上的奖惩制度,也对裁判有影响。
(四)司法政策的影响
司法政策有很强的时代性,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很大。例如能动司法、社会效果、调解优先等。其共同点是,与案件事实和法律并无直接联系,但可以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可为裁判的不同结果提供依据。
三、司法体系外因素的影响
(一)当事人因素
1.当事人经济实力。若当事人对当地社会经济影响大,例如地方龙头企业、税收支柱,通常会被政府部门特殊照顾。
2.当事人主观意愿。主观意愿不仅指是否愿意付出看得见的物质成本,更包括是否有势在必得的决心,决心可促使当事人采取一切手段争取利益,也能影响裁判者。诉讼中,不能忽略信念和欲望的作用。
3.对裁判结果的承受能力。裁判的社会效果,涉及到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一个民商事案件判得对不对是由当事人来评判,如果当事人服判,或虽有意见但不能形成足够力度,就不会有人真正在乎该裁判是否有问题。
(二)社会经济政策的影响
1.国家政策对司法的影响。从历史和现实上看,政治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这决定了社会经济政策对裁判的影响力。司法对国家政策的回应,体现在: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文件回应政治要求;二是法院直接援引政策。
2.部门及地方政策对司法的影响。部门和地方意见,代表了重要利益,往往影响司法解释的制定。同时,还直接影响具体案件处理,例如:法院处理个案有时征求部门意见,法院处理案件时直接引用部门或地方规章,部门或地方主动影响个案裁判等。
通过上诉介绍,期望当事人能够全面理解一个案件结果可能的影响因素,从而针对自身情况构建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