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6-11-29 10:23:39 七柒 法士 发布者 0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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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恩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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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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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就因在朋友圈发贴“吐槽”,惹上了麻烦。
事情是这样的:近日,烟台福山区人民法院清洋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2015年2月1日,被告林某带孩子来原告王某店里理发,理发结束后被告林某坚持以会员价付款,但由于被告不是店中会员,店员以非会员价收费,被告付款后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帖指名诋毁原告,帖子中写到“创意理发造型胡乱收费”(化名)、“乱要价”、“祝早日关门”等字眼并附加了王某理发店店面的图片。因被告林某是微商,朋友圈大量好友,给原告王某造成了严重影响,大量客源流失,经济受损,原告王某无奈特具状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名誉损失费10000元整。
在法庭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林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我不知道,发个朋友圈竟然会有那么大的麻烦……”被告林某表示十分懊恼,被告林某主动向原告王某道歉,并自愿支付赔偿金5000元,并在朋友圈公开道歉。(文中人名均是化名)
连线法官
微信发帖,亦受法律制约
针对此案,该案审判长李庭长说,以本案为例,原告的理发店和被告在同一个小区,由于原告微信好友众多,原被告生活圈交集人群也多,被告在微信群里发布侵害原告名誉的言论,自然会对原告店经营和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朋友圈内不只是你自己,还有很多朋友,加上微信有滚雪球效应,朋友间可从这个圈转到另一个圈,如此你转我转,贴文效应便会不断放大。正是基于微信的这一个特点,在朋友圈里想写什么内容就写什么,但发布却要视内容而定,谨慎行事,在这里,也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任的。
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虽是自媒体的一种,但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利用微信散布不法言论、攻击诽谤他人声誉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发布谣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无情亦有情,对违法行为施以相应的制裁或从民事法律上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保护更多人不在微信上受到伤害,并鼓励合法的言论在微信上传播。
(作者单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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