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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民法案例之一房二卖
2014-4-9 23:56:49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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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司考民法案例之一房二卖,在司法考试冲刺阶段,案例分析题是复习的一个重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复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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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先生夫妇准备到密云安家。李先生的朋友有一天告诉李先生,他家的邻居要出国,有一套房要卖,李先生就和妻子一起去看房子,二人一下看中了。 经协商,房主孙先生最终同意以总价款88万元出卖。双方约定给付定金2万元,同时李先生3日内给付孙先生44万第一笔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待办理过户手续后给付。房主孙先生在半个月内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自办理过户手续后交付。
之后,李先生按约定将房屋款44万元打入孙先生账户。为防止意外,双方准备进行房屋预告登记。但在去进行房屋预告登记的路上,李先生因单位临时有事,就将自己的所有证件交给了孙先生,让孙先生自己去办,之后,孙先生把一份房屋预告登记的复印件给了李先生。
但到合同约定的时间,李先生打电话催孙先生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才被孙先生告知,几天前他已经以95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别人。没多久,孙先生将房款和定金退还给李先生。李先生一气之下将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孙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孙先生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评析】
庭审中,李先生提交了孙先生交给他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表示自己已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孙先生无权再将房屋卖给他人。孙先生则辩称李先生出示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自己伪造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房屋的产权人,自己有权将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购买人。
法院经过审理,孙先生确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且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马颖秋律师评析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孙先生为让李先生放心,进行房屋预告登记,但在登记过程中,因李先生临时有事,孙先生并未进行房屋预告登记。所以,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发生房屋预告登记的效力。孙先生也正是钻了这个空,一房二卖。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房二卖除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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