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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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戴后 孙山中 周林) 6月26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赵军有期徒刑8年,并判决其在30日内向泾县桃花潭镇退款67.8万余元。
  被告人赵军,系泾县财政局桃花潭镇财政所报账员。自2007年2月至2007年12月,赵军采取收款不报账及直接截留收入款的方式,作案20起,将由其经手的泾县扶贫开发局等单位及个人的各类款项74.3万余元挪为已用,此款被赵军用于购买体育、福利等彩票,以及支付因购买彩票向他人借款的本金及高额利息。2007年12月19日,赵军向检察机关投案,并退还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首、退还部分赃款以及在整个刑事侦查、起诉、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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