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55: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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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超过应承担比例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规定。
    参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各自的经济实力不同,承担债务的能力也有区别。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要各合伙人按一定比例分担所剩债务情况下,就可能发生有的合伙人因其财力所限,一时难以承担债务偿付份额的情况。对此情况,任何一位普通合伙人都有责任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除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承担责任外,还应对其他合伙人应承担而无力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合伙人未能决定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根据这一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或者平均分担。无论按何种方式,合伙人所承担的都只是全部债务的一部分。因而当某一合伙人在承担全部债务或代其他合伙人承担偿付义务后,即产生超过本人应承担份额所造成损失的弥补问题。他的这种损失,“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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