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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孙晓燕) 借执照贷款引发纠纷,被打后不服持刀伤人。6月25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浩管制二年,并赔偿受害人戴某经济损失合计39877.03元的60%即23926.22元,扣除被告人已支付的5400元,被告人肖浩还应赔偿18526.2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自行承担损失的40%即15950.81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戴某因向被告人肖浩的岳父借用营业执照贷款未果,戴某认为是被告人肖浩从中作梗,便首先冲入被告人肖浩家中对其进行质问,双方因此发生争斗。在争斗中被告人肖浩被打处于弱势,之后被告人肖浩不服,遂从家中带了菜刀到戴某家,在永修县委大院一巷子内遇见戴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斗,在争斗中被告人肖浩用菜刀将戴某头额部、左上肢、右下肢等处砍伤,致使戴某右胫骨开放性骨折,然后逃离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08年4月9日,被告人肖浩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付被害人戴某5400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于2007年10月2日至10月14日在永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1802.02元。戴某之子及其母亲(75岁)需扶养,戴某之母有6个子女。2008年6月4日,经九江永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浩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戴某因贷款之事与被告人肖浩产生矛盾,并首先冲入被告人家中进行质问,双方为此发生争斗,致被告人被打,后被告人不服,遂拿菜刀砍伤被害人,被害人对伤害后果的产生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浩对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鉴于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提出要求被害人也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予以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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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孙晓燕) 借执照贷款引发纠纷,被打后不服持刀伤人。6月25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浩管制二年,并赔偿受害人戴某经济损失合计39877.03元的60%即23926.22元,扣除被告人已支付的5400元,被告人肖浩还应赔偿18526.2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自行承担损失的40%即15950.81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戴某因向被告人肖浩的岳父借用营业执照贷款未果,戴某认为是被告人肖浩从中作梗,便首先冲入被告人肖浩家中对其进行质问,双方因此发生争斗。在争斗中被告人肖浩被打处于弱势,之后被告人肖浩不服,遂从家中带了菜刀到戴某家,在永修县委大院一巷子内遇见戴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斗,在争斗中被告人肖浩用菜刀将戴某头额部、左上肢、右下肢等处砍伤,致使戴某右胫骨开放性骨折,然后逃离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08年4月9日,被告人肖浩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付被害人戴某5400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于2007年10月2日至10月14日在永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1802.02元。戴某之子及其母亲(75岁)需扶养,戴某之母有6个子女。2008年6月4日,经九江永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浩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戴某因贷款之事与被告人肖浩产生矛盾,并首先冲入被告人家中进行质问,双方为此发生争斗,致被告人被打,后被告人不服,遂拿菜刀砍伤被害人,被害人对伤害后果的产生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浩对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鉴于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提出要求被害人也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予以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