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55: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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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协议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
    合伙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合伙人之间共同订立的设立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依据,对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合伙协议的实质要件是指订立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其设立以合伙人相互信任为基础,其中普通合伙人相互为代理关系。因此,合伙协议在订立之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充分体现其人合性。
    合伙协议的形式要件是指订立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是设立企业的协议,多为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在较长时期内的行为规范。为了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合伙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使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遵循一定的规则,维护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本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必须依法订立,一是应遵守本法的规定,特别是订立合伙协议,不得违反本法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应遵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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