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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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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9-10-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
文 号:[1999]执他字第18号
发布日期:1999-10-15
执行日期:1999-10-15
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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