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56: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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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提取法定公积金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为了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维护股票信誉,巩固公司资本基础,需要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不以股息红利分派股东,而是备作特定用途,这部分资金即形成公积金。根据本法第八章的规定,公积金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公司不得予以取消,亦不得变更为法定数额以下,因而又称强制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常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未按时提取法定公积金;二是公司未如数提取法定公积金。根据本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的规定,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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