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24: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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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指导我们进行理论创新,才能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司法制度。因此,只有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才能真正解放思想,才能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司法改革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与实践。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这一著名的论断,可以从多方面来理解。用哲学的观点来分析,就是理论必须伴随着时代、实践的变化而进步、演进,就是指一切从发展变化着的时代、形势和客观实际出发,随时随地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发展和创新科学的理论,并通过实践进行检验。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观点、方法。第一,唯物辩证法关于发展的观点揭示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本性。恩格斯在阐明辩证法理论的本性时,特别强调它不是一种单纯的证明工具,而是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恩格斯一再强调:“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恩格斯:《致弗·凯利一威士涅威茨基夫人》)这一观点内含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必然性: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它推动着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不断地突破既有状态和界限,朝着新的高度迈进,所以,要使马克思主义尽可能客观地反映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就必须在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实现和完成马克思主义的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第二,辩证法的批判性、革命性本质蕴含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内在动力。马克思指出:“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资本论》第一卷1872年第二版跋)它总是用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观点来看待任何事物,用过程性和历史性的观点来看待事物,不断分析和解决不同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从而得出创新性的结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就是根据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而创新出来的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第三,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阐明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客观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将存在和意识的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贯彻到社会历史观领域,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现实生活、社会实践以及与具体的历史和时代条件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它的不竭的创造活力和鲜活的蓬勃生机的根本来源和客观依据,也决定了它能够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与时俱进、长存常新。第四,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奠定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物质基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作了经典的表述,并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解放思想决不是胡思乱想,与时俱进决不能脱离经济基础。马克思主义本身的产生,就是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发展,也必须取决于经济基础的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根本目的和衡量标准。第五,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关系,说明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检验的过程,是从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真埋的过程。总之,从马克思主义的创立到“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充分显示了马克思主义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进的理论品质。
    如何贯彻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根本要求,使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关键在于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目前司法各个部门和行业大都以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和所担负的职能为基础,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运用制约、监督等手段加入到司法改革的大潮之中,但是,由于有些改革理论未能真正体现与时俱进的品质,不少改革措施未能反映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使改革出现了零散性和非逻辑性,因此,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创新科学的司法改革理论,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前提。
    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从当前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以及外部环境来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制度设计的整体性。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来是在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不断获得自己进步的机会。当前,面对司法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以便“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是我们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既要继续深化法院内部的审判方式改革,又要着手审判权运行的外部环境的改革。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实践已经再次向我们证明,如果我们不能从整体上对现行法院的管理制度、法官选拔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等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最终也只能是事倍功半。因此,我们必须对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进行整体性的制度设计,充分考虑制约司法权力正常运行的一切因素,确保制度设计上的全局性和系统性。第二,制度设计的逻辑性。司法权力的运行是一种高度程序化的专业性活动,其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之间都具有一种潜在的逻辑关系。如司法的效率取决于程序设计和法官的素质,而法官的调配和选拔又决定于政府各级人事部门的人事政策。如果我们仅仅在审判方式上进行改革而不能彻底改变法院现行人事制度,就必然颠倒逻辑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审判独立是当今世界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现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由地方政府掌管。这样,我们强调司法要排除行政和地方干扰就违背了权力运行的逻辑性。因此,我们对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制度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体制与制度之间的逻辑性。第三,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对司法权自身性质的正确认识之上,只有尊重司法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我们才能够保证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第四,制度设计的渐进性。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既是制度性法律文化的一次变革,又是观念性法律文化的一次重大革命。这种文化转折的双重性决定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必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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