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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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杰京城秀水街购物 巧遇赝品瓷板画“春江花月夜”
  2001年8月30日下午3时许,张晓杰(张松茂之子)与爱人和朋友马宁在京城秀水街购物。蕴玉宝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玉宝桢)“景德镇名瓷专卖店”的招牌紧紧地抓住了他的视线。身为陶瓷文化人和陶瓷艺术家后代的张晓杰,本能地与妻子和朋友一道走进蕴玉宝桢看个究竟。
  摆放在店堂大厅内,父亲张松茂享有版权的2.6尺“春江花月夜”瓷板画,张晓杰一看就断定是赝品。与“春江花月夜”放在一起的“茶梅”花瓶,也署上了父亲的名字,极具欺骗性的是收藏证书上盖有景德镇市艺术瓷厂公章。张晓杰非常的气愤,因为他知道父亲从艺50余年,很少画过“茶梅”花瓶。
  张松茂,著名陶瓷艺术家,1988年被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1994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张松茂,擅长人物、山水、花鸟等以中国画为主的陶瓷彩绘艺术,尤攻釉上粉彩。其代表作有《春江花月夜》、《三顾茅庐》、《古阁临风》、《黄山飞瀑》等,特别是他接手再创作绘制的江西省政府赠送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的珍贵礼品——大型粉彩瓷板画《紫归牡怀图》,被中外馆藏机构和私人收藏家争相收藏。成为名扬海内外的艺术瑰宝。
  “父亲的名声,不能就这样贱卖了,当务之急是要买下这两件赝品瓷”。“春江花月夜”和“茶梅”店堂内标价均为4.6万元。
  一番讨价之后,店堂老板抛出了4.2万元一件的底价。他告诉张晓杰,作品可以确保正宗,因为他跟作者有过来往,尤其是跟作者的儿子张晓杰很熟。张晓杰没有当即揭穿老板的谎言,而是转身走出店门给朋友李嗣圣(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总经理)打电话,请他带些钱来,一定要把这两件假冒父亲的作品买回去,以此作为证据状告蕴玉宝桢侵权。
  约半小时之后,李总赶了过来。张晓杰四人欲再次与店堂老板讨价之时,不知什么缘故,店堂老板说,这两件作品他不想卖了。
  买不到赝品瓷,张晓杰有些急了。张晓杰知道,假冒瓷买不到手,打官司就没有证据。思来想去,他决定打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当日下午6时50分,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朝外工商所副所长陈晓哲接电后,带2名工作人员赶到蕴玉宝桢,询问调查了店堂老板李鸿年,并制作了笔录。
  笔录中,李鸿年承认“春江花月夜”和“茶梅”这两件陶瓷作品是从景德镇进的货。并称,他进货的时候感觉这两件作品是真品,所以才愿出较高的价,后来不少艺术家鉴赏后提出了质疑,他才感觉不像是张松茂的原作。
  工商人员制作笔录之后,当即将“春江花月夜”陶瓷板画和“茶梅”花瓶封存在蕴玉宝桢。
  取证工商机关不予配合 法院依法裁定罚款三万
  2001年8月30日,张晓杰发现赝品瓷的当晚,电话告诉了父亲。第二天上午,张松茂即委托律师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蕴玉宝桢和景德镇市艺术瓷厂共同侵权。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2001年9月3日,合议庭成员赶赴北京蕴玉宝桢送达诉状副本,并找该公司经理李鸿年调查有关情况。
  在调查笔录上,李鸿年强调,他与张晓杰未形成买卖关系。其言外之意,就是不构成对张晓杰父亲的侵权。
  送达完诉状副本之后,合议庭成员及时赶赴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朝外工商所,向知情的副所长陈晓哲调查涉案有关情况。陈晓哲将事发当天去蕴玉宝桢制作的谈话笔录和扣押财物通知书复印给办案组。陈晓哲说,在事发当天,工商所对大厅进行过拍照,涉案两件作品摆放在大厅里,且有一本绿色的证书放在两件作品旁边,这两件作品下面都有商品标价签。
  在本案答辩期内,蕴玉宝桢向景德镇中院提出管辖异议,被景德镇中院和江西省高院先后驳回。
  张松茂认为,要告倒蕴玉宝桢,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就是朝外工商所出现场时所拍摄的“春江花月夜”瓷板画和“茶梅”花瓶及该物品证书的照片。于是,张松茂申请法院赴朝外工商所调取该证据。景德镇中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赴朝外工商所调取该证据时,朝外工商所以种种理由推诿和拒绝,且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朝外工商所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民诉法所规定的“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的规定”。故此,景德镇中院裁定给予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罚款3万元的决定。该决定并于2001年9月18日执行。
  蕴玉宝桢侵权构成 北京工艺难逃责任
  随着案件审理的逐步深入,法院依法追加北京工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工艺)为本案被告。
  2002年4月10日,景德镇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张松茂诉蕴玉宝桢、景德镇艺术瓷厂、北京工艺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松茂诉称,被告蕴玉宝桢在其商场销售我享有版权的假冒“春江花月夜”2.6尺瓷板画一块,售价为4.6万元,销售假冒张松茂署名的“茶梅”花瓶,售价4.6万元。被告艺术瓷厂在贴有张松茂照片的证书上盖了章。被告北京工艺与蕴玉宝桢是联营关系,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万元、名誉损失26万元、调查费用19146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艺术瓷厂辩称,我厂未在假冒张松茂的证书上盖章,原告所举证的是照片,不是原件,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蕴玉宝桢辩称,我公司未对两件假冒陶瓷工艺品进行销售,与艺术瓷厂也没有业务往来。该两件作品是我公司同他人交换来的,原告应当追究制假者的侵权责任。
  被告北京工艺辩称,我公司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也没有与被告蕴玉宝桢联营。与蕴玉宝桢联营的是我公司下属懋隆分公司,原告将我公司直接列为被告不当,要求变更懋隆分公司为被告。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合议庭查明以下事实:一是原告张松茂系国家工艺美术大师,“春江花月夜”瓷板画的版权归张松茂所有,蕴玉宝桢销售的“春江花月夜”和“茶梅”粉彩瓶是假冒张松茂署名的赝品;二是被告蕴玉宝桢与北京工艺下属懋隆分公司为合作经营,双方经济利益采用保底制,其中零售部分按营业额蕴玉宝桢70%、懋隆30%分配,且懋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三是张松茂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国内外均有一定声誉,其作品瓷板画底价均是按每尺6万元销售,花瓶售价每尺在8万元以上。
  2002年4月28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蕴玉宝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商业声誉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19146元,共计人民币519146元。其中蕴玉宝桢承担70%赔偿责任,北京工艺承担30%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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