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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49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1999〕7号
发布日期: 1999-02-11
实施日期: 1999-02-16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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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9]7号
发布日期:1999-02-11
执行日期:1999-02-16
最高人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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