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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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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1996-04-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6]68号
发布日期:1996-04-24
执行日期:1996-04-24
河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进行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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