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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1 00:13:18 李瑞银律师 认证会员 发布者 0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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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庞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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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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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累计请病假215天。根据相关规定一年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的还应扣发年度考核奖、相关补贴、第13个月工资、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等。因赵某当年累计请病假215天,根据规定,其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还应扣发其年度考核奖、相关补贴、第13个月工资、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等。赵某在主张误工费时,能否将绩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第13个月工资等一并算在其中?
2015年8月26日21时30分许,赵某乘坐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廖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赵某与吕某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
由于车祸撞击较为严重,赵某多处软组织损伤,肘部擦伤,自2015年8月26日起先后在呼图壁县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赵某累计请病假215天,连续请假超过6个月。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一年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据此《办法》,赵某被扣发年度考核奖、相关补贴、第13个月工资、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等共计13855元。 事发后,赵某多次找廖某、吕某及保险公司讨要被扣发年度考核奖、相关补贴、第13个月工资、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等,但廖某、吕某及保险公司未果,赵某只好将廖某、吕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年度考核奖等误工损失共计13855元。
三被告一致认为,赵某的医疗、误工等损失已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完毕,其主张的各类奖金、绩效津贴并不是其工资的必然组成部分,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固定收入是指以工资为主的稳定性收入。
本案原告系社区工作人员,其固定收入除工资,还有相关补贴,其误工费损失应为实际减少的工资包括相关补贴,而绩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第13个月工资都属于或然性收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属于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赵某主张的被扣发奖金、补贴13855元中只有1755元属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应予赔偿,其余均不应赔偿,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赵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经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由肇事者吕某赔偿赵某误工费1755元的30%即526.5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赵某误工费1755元的70%即1228.5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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