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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呼格吉勒图不能白死
2014-12-19 14:56:35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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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沃中原肥劲草”,我们每个活着的人都有义务让呼格吉勒图年轻的生命获得足够社会价值,不能让他白死。在让被冤死的鲜活生命获得社会价值方面,我们已经有过孙志刚案的成功先例。
【童之伟按:这是笔者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在《南方周末》(12月18日)发表的短文,标题修改为《冤案纠错后反思更重要》,正文略有删减。现授权共识网发表原文全文。】
18年前,呼和浩特市一命案的报案者、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遭受残酷刑讯被屈打成招,在案发第62天即被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枪决。后该案“真凶浮现”,冤情露出水面,历经艰难曲折,原审法院终于在18年后的本月15日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与此同时,案情颇为相似,被社会各界高度怀疑有重大冤情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也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
尽管呼案冤情已在法律上获证实而聂案冤情尚待证实,但这两个案子能到今天这个地步,相当不容易。有这个结果,既得力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众多仁义之士的奋力推动,也因为有四中全会《决定》为这类案件的解决创造了较为合适的政法环境。
虽说古今中外,冤案在所难免,但相对而言,我国过去十数年,重大冤案还是显得多了一些。刚成年的呼格吉勒图被冤杀,几乎同样年轻的聂树斌可能也是被冤杀,再往前数年或十数年,还有同样因“真凶浮现”而获昭雪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最高刑触及死刑的其它数十起已获司法司法确认的类似冤案。这些蒙冤者非常不幸,但他们肯定不是最不幸的,最不幸的是没能等到或等不到“真凶浮现”这类机会的那些蒙冤者及其家人。冤情或疑似冤情因“真凶浮现”而得以澄清的概率是很小的,所以,在这些大都已被司法证实的冤案后面,一定还有更多的没能获得昭雪的沉冤。
对于待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我们显然已经付出了不少生命或自由的代价,其中,呼格吉勒图之被冤杀,可谓其中最新最震撼人心的实例。
面对被法院冤判死刑的呼格吉勒图风华正茂的遗像,几乎没有人不痛心、不谴责,但人们最应该做的事情,却是促成稳固可靠的冤案预防机制。对呼格吉勒图案,如果我们仅限于痛心、谴责、追忆其昭雪历程,然后又任由原有的司法运行机制继续生产冤案,那么,呼格吉勒图就算白死了。如果我们能吸取呼格吉勒图案血的教训,从制度上革故鼎新,有效防止冤案滋生,呼格吉勒图就没有白死。
“血沃中原肥劲草”,我们每个活着的人都有义务让呼格吉勒图年轻的生命获得足够社会价值,不能让他白死。在让被冤死的鲜活生命获得社会价值方面,我们已经有过孙志刚案的成功先例。孙志刚当年被无辜虐杀后,社会各界和官民双方经过艰苦努力,终结了违宪违法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体制,让孙志刚没有白死。
今天,让呼格吉勒图不白死,我们可从三个方面着力。
一要反省和吸取呼格吉勒图冤案当年连过五关,让法律设定的制约监督制度形同虚设的教训,从而形成切实有效的机制,保证法院检察院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呼格吉勒图案的侦查人员固然是违法办案、草菅人命,那么检察院的批捕、审查起诉关是怎么把的呢?检察院公诉到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之后还有二审,二审之后还有死刑复核程序!是哪些具体因素使得公检法三个办案环节的相互制约体制失灵?又是哪些因素使得法院的审级监督和死刑复核程序完全不起作用?这些缺口都应该具体检讨并从制度上弥补。
二要全面追究呼格吉勒图冤案铸造者的法律责任,在刑事司法领域形成全国范围的警示。我国司法部门官员无疑绝大部分品质优良,但也确有少数人因权迷心窍、官迷心窍而不惜贪功枉法、铤而走险,甚至丧尽人性和良心。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中共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实行这个制度,应该而且完全可以从呼格吉勒图案开始。
三要检讨呼格吉勒图冤案极其艰难的昭雪历程,改变冤假错案纠正难的制度格局。制造冤案者是冤案的受益者,必然拼命维护冤案,阻扰检举揭发和调查纠正。呼格吉勒图冤案历经18年(包括在真相事实上已经大白之后9年)始得昭雪,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受到制造冤案者们的种种阻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形成更合理更规范的回避制度,还应该更一步落实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基本权利。
要有效预防冤案,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培养侦查、检察人员和法官的人权意识和职业良知,筑起巩固的心防。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和自由,生命和自由应该得到所有人的尊重。对于官员,谋求立功和升官晋级完全可以理解,但君子爱官也应取之有道,切不可用无辜者的鲜血染红自己的“顶戴”,也不可用无罪者的自由铺成自己的晋升之阶。这应该是所有司法官员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者应该守住的道德底线。制造刑事冤案是比贪污受贿性质更恶劣、更应该受良心谴责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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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沃中原肥劲草”,我们每个活着的人都有义务让呼格吉勒图年轻的生命获得足够社会价值,不能让他白死。在让被冤死的鲜活生命获得社会价值方面,我们已经有过孙志刚案的成功先例。
【童之伟按:这是笔者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在《南方周末》(12月18日)发表的短文,标题修改为《冤案纠错后反思更重要》,正文略有删减。现授权共识网发表原文全文。】
18年前,呼和浩特市一命案的报案者、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遭受残酷刑讯被屈打成招,在案发第62天即被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枪决。后该案“真凶浮现”,冤情露出水面,历经艰难曲折,原审法院终于在18年后的本月15日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与此同时,案情颇为相似,被社会各界高度怀疑有重大冤情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也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
尽管呼案冤情已在法律上获证实而聂案冤情尚待证实,但这两个案子能到今天这个地步,相当不容易。有这个结果,既得力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众多仁义之士的奋力推动,也因为有四中全会《决定》为这类案件的解决创造了较为合适的政法环境。
虽说古今中外,冤案在所难免,但相对而言,我国过去十数年,重大冤案还是显得多了一些。刚成年的呼格吉勒图被冤杀,几乎同样年轻的聂树斌可能也是被冤杀,再往前数年或十数年,还有同样因“真凶浮现”而获昭雪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最高刑触及死刑的其它数十起已获司法司法确认的类似冤案。这些蒙冤者非常不幸,但他们肯定不是最不幸的,最不幸的是没能等到或等不到“真凶浮现”这类机会的那些蒙冤者及其家人。冤情或疑似冤情因“真凶浮现”而得以澄清的概率是很小的,所以,在这些大都已被司法证实的冤案后面,一定还有更多的没能获得昭雪的沉冤。
对于待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我们显然已经付出了不少生命或自由的代价,其中,呼格吉勒图之被冤杀,可谓其中最新最震撼人心的实例。
面对被法院冤判死刑的呼格吉勒图风华正茂的遗像,几乎没有人不痛心、不谴责,但人们最应该做的事情,却是促成稳固可靠的冤案预防机制。对呼格吉勒图案,如果我们仅限于痛心、谴责、追忆其昭雪历程,然后又任由原有的司法运行机制继续生产冤案,那么,呼格吉勒图就算白死了。如果我们能吸取呼格吉勒图案血的教训,从制度上革故鼎新,有效防止冤案滋生,呼格吉勒图就没有白死。
“血沃中原肥劲草”,我们每个活着的人都有义务让呼格吉勒图年轻的生命获得足够社会价值,不能让他白死。在让被冤死的鲜活生命获得社会价值方面,我们已经有过孙志刚案的成功先例。孙志刚当年被无辜虐杀后,社会各界和官民双方经过艰苦努力,终结了违宪违法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体制,让孙志刚没有白死。
今天,让呼格吉勒图不白死,我们可从三个方面着力。
一要反省和吸取呼格吉勒图冤案当年连过五关,让法律设定的制约监督制度形同虚设的教训,从而形成切实有效的机制,保证法院检察院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呼格吉勒图案的侦查人员固然是违法办案、草菅人命,那么检察院的批捕、审查起诉关是怎么把的呢?检察院公诉到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之后还有二审,二审之后还有死刑复核程序!是哪些具体因素使得公检法三个办案环节的相互制约体制失灵?又是哪些因素使得法院的审级监督和死刑复核程序完全不起作用?这些缺口都应该具体检讨并从制度上弥补。
二要全面追究呼格吉勒图冤案铸造者的法律责任,在刑事司法领域形成全国范围的警示。我国司法部门官员无疑绝大部分品质优良,但也确有少数人因权迷心窍、官迷心窍而不惜贪功枉法、铤而走险,甚至丧尽人性和良心。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中共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实行这个制度,应该而且完全可以从呼格吉勒图案开始。
三要检讨呼格吉勒图冤案极其艰难的昭雪历程,改变冤假错案纠正难的制度格局。制造冤案者是冤案的受益者,必然拼命维护冤案,阻扰检举揭发和调查纠正。呼格吉勒图冤案历经18年(包括在真相事实上已经大白之后9年)始得昭雪,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受到制造冤案者们的种种阻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形成更合理更规范的回避制度,还应该更一步落实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基本权利。
要有效预防冤案,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培养侦查、检察人员和法官的人权意识和职业良知,筑起巩固的心防。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和自由,生命和自由应该得到所有人的尊重。对于官员,谋求立功和升官晋级完全可以理解,但君子爱官也应取之有道,切不可用无辜者的鲜血染红自己的“顶戴”,也不可用无罪者的自由铺成自己的晋升之阶。这应该是所有司法官员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者应该守住的道德底线。制造刑事冤案是比贪污受贿性质更恶劣、更应该受良心谴责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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