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2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纸条抬头为“借条”,而落款又为“某石材公司 领款人陈某”,因为用语含糊不清,这2万元钱究竟是借款还是货款?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两次诉于公堂。近日,宁海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这2万元为货款,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2月,像山个体工商户倪某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称在1996年5月宁波石材公司委托其职工陈某领取借款2万元,并由陈某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该厂材公司拒不归还。2001年,倪某曾以陈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同时,他递交了该借条,证明曾交陈某2万元现金的事实。
  但被告的辩答中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事实。该厂材公司称,双方在1996年间存在花岗石等买卖业务关系,曾在该年5月委托职工陈某收取花岗石货款2万元,陈某在倪某已写好的借条上注明了“某石材公司 领款人陈某”,这张所谓的借条实际上是“领条”。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倪某与该厂材公司存在花岗石买卖业务关系,而在1997年1月结帐时,上年结帐清单上一款项为倪某支付该公司货款2万元,而倪某提供不了这2万元的付款凭证,事实上所谓的“借条”就是此笔货款。法院遂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