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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3-10-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3]29号 发布日期:1993-10-20 执行日期:1993-10-20 全国地方各级人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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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3-10-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3]29号
发布日期:1993-10-20
执行日期:1993-10-20
全国地方各级人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