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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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台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散发带有色情内容的宣传单,经营低级、淫秽的信息服务,媒体将其曝光,却被信息台的主管单位以侵犯名誉权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20日起,南阳市综吧委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信息台治安秩序,决定在全市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活动。整治期间,市综治委发现明山信息台仍在散发带有色情内容的宣传单,其中11月11日就收到多起举报,并收缴多份宣传单。经调查,根据南阳市丰源角雕工艺厂于11月10日向电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该单位系明山信息中心的组建、主管单位,随于11月12日在市委政法委的政法综治工作动态中通报了个别继续违法经营的信息台,其中特别提出:“南阳市丰源角雕工艺厂主办的明山信息服务中心在整治中仍然散发色情传单和提供有关信息服务”。11月29日,《南阳晚报》在第一版发表了由记者王秀云及市综治委干部撰写的通讯《整治信息初战告捷》,该通讯中写到“……特别是南阳丰源角雕工艺厂主办的明山信息服务中心,在近期仍然散发带有色情内容的传单和提供低级的信息服务。”该通讯发表后,丰源角雕工艺厂认为自己并非主管单位,《南阳晚报》的通讯给其名誉造成侵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5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向电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为该信息台的组建主管单位。明山信息台在整顿期间仍然违法经营,散发有色情内容的宣传单和提供有关信息服务。被告所刊发的《整治》一文并未失实,且无侮辱诽谤内容,系履行正当的舆论监督职能,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权侵害。随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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