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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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峨眉法院胜利法庭审结了周芳诉峨眉山市名山轧钢厂和彭启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由峨眉山市名山轧钢厂赔偿周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再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九项共计137226.2元。
  2001年12月10日,周芳受彭启富的雇佣在峨眉山市名山轧钢厂车间内搬运砖头。下午4时左右,峨眉山市名山轧钢厂正在使用的储存剂的顶盖忽然塌落,坠入炼钢池内,致灼热的钢水四溅,烫伤在场的周芳及其他人。事发后,峨眉山市名山轧钢厂当即将周芳送至乐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8天,后转至峨眉山市中医院继续治疗。出院后,周芳的伤情经乐山市法院学会鉴定为:伤残五级。由于面部及多处大面积烫伤,不但面部毁损,而且致使皮肤功能丧失,奇痒难忍,又不能抓骚,十分痛苦,给周芳肉体和精神都带来极大痛苦。出院后,周芳就赔偿与峨眉山市名山轧钢厂和彭启富协商未果下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其各种费用共计150000元。
  峨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周芳在被雇工作期间,由于峨眉山市名山轧钢厂缺乏注意义务,致使正在使用的储存剂顶盖塌落,坠入炼钢池内,使灼热的钢水烫伤周芳并致其五级伤残峨眉山市名山轧钢厂在本案诉讼期间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法院依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其有过错,峨眉山市名山轧钢厂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彭启富在诉讼中,提出了较为充分的证明周芳受伤残的结果与其雇佣周芳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损失,面部的毁损和全身的大面积烧伤,势必给周芳的生活带来巨大痛苦,因此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周芳精神上的抚慰符合法律的精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梅 云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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