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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建瓯市法院判决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建瓯市顺阳卫生院各向死者亲属原告陈国钦等人赔偿人民币8444元,合计16888元。 1999年12月30日,陈国钦陪同未婚妻叶贵珍到建瓯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在尿检中查出叶贵珍尿蛋白“十十十”,叶本患有不宜婚孕的肾小球肾炎。妇幼保健院在病症未确诊排除之前,违反有关规定出具了“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此后叶贵珍和陈国钦结婚怀孕,此行为导致叶的肾病加重。2000年4月30日,叶贵珍孕后约12周又到建瓯市顺阳卫生院进行孕妇保健检查。顺阳卫生院未按规定对叶贵珍进行必要的尿常规检验,致使这一高危孕妇未能及时筛查出来,进行专案管理。2000年7月叶贵珍出现早产并导致肾病严重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此前同年5月顺阳卫生院在对叶贵珍进行第二次孕期保健检查时,已要求叶到上级医院检查,但未被接受。同年6月因病情加重叶贵珍到建瓯市立医院进行门诊检查,该院要求其住院诊治,但遭叶贵珍拒绝。叶贵珍死后,为了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其亲属向法院起诉状告二家医疗机构。 建瓯市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造成患者叶贵珍死亡的损害结果,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混合过错。叶贵珍一方拒绝住院,延误了医疗时间,扩大了损害结果,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经济损失应自负70%。法院还认为,二被告行为亦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分别赔偿原告15%的经济损失。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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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建瓯市法院判决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建瓯市顺阳卫生院各向死者亲属原告陈国钦等人赔偿人民币8444元,合计16888元。
1999年12月30日,陈国钦陪同未婚妻叶贵珍到建瓯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在尿检中查出叶贵珍尿蛋白“十十十”,叶本患有不宜婚孕的肾小球肾炎。妇幼保健院在病症未确诊排除之前,违反有关规定出具了“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此后叶贵珍和陈国钦结婚怀孕,此行为导致叶的肾病加重。2000年4月30日,叶贵珍孕后约12周又到建瓯市顺阳卫生院进行孕妇保健检查。顺阳卫生院未按规定对叶贵珍进行必要的尿常规检验,致使这一高危孕妇未能及时筛查出来,进行专案管理。2000年7月叶贵珍出现早产并导致肾病严重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此前同年5月顺阳卫生院在对叶贵珍进行第二次孕期保健检查时,已要求叶到上级医院检查,但未被接受。同年6月因病情加重叶贵珍到建瓯市立医院进行门诊检查,该院要求其住院诊治,但遭叶贵珍拒绝。叶贵珍死后,为了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其亲属向法院起诉状告二家医疗机构。
建瓯市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造成患者叶贵珍死亡的损害结果,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混合过错。叶贵珍一方拒绝住院,延误了医疗时间,扩大了损害结果,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经济损失应自负70%。法院还认为,二被告行为亦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分别赔偿原告15%的经济损失。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