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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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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1993-08-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3]7号
发布日期:1993-08-28
执行日期:1993-08-28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桂高法经(1992)20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非金融机构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扶持企业和农户发展生产,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支农款、扶贫金等,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这类合同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如果发生纠纷,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为宜。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行政部门未能解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或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好工作,妥善处理。
本批复下发后,我院1987年8月30日发出的法(研)复〔1987〕29号批复即行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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