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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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北王庄的刘春雨,在农闲时节喜好做点粮食生意补贴家用。2000年3月份,刘春雨和南阳某饲料厂联系成了一笔业务,后经王长德介绍并担保,刘春雨从南阳市卧龙区潦河乡的杨国林处借到现金15000元,使用时间为一年。刘春雨如约拿到了借款。但又觉得使用这笔借款不划算,便找到王长德,打算把钱还给杨国林。王长德便给刘出具了一张“此笔借款还给杨国林,如果还不上由我承担责任”的字据。
  约定一年的借款时间到期后,杨国林先后多次找王长德催要借款,但被以种种理由推脱掉。杨国林于2002年5月把刘春雨、王长德告上法庭。
  此案经安子营法庭审理后认为,刘春雨把借款交给同为债务人的王长德,其在法庭出示的由王长德给其出具的字据为无效证据。判决刘春雨偿还杨国林借款15000元及利息,王长德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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