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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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像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凡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售他人肖像或者以他人肖像作广告宣传的,都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造成严重侵害后果的同样可能构成肖像侵权。
  2002年惠民一家个体妇产医院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另一家妇产医院提供的五年前该医院为研究治疗患者疾病而给青年妇女张某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在未取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张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开展出,愤然与其离婚。张忍受不了同事、亲朋好友的猜疑,自杀未遂。张的父母要求主办单位立即取下女儿的照片,但遭到拒绝。最后张某起诉到法院。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这项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除具务一般侵权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两个条件,该条规定使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彻底有效的保护,因为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肖像的行为是多样的,不仅仅局限于“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种,本案中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虽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但客观上的确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对此种现象不予保护,势必有悖于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根据上述精神,法院一审判决:1、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对刘某的肖像权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2、由妇产医院和举办单位赔偿张某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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