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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1: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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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中芳 许全海) 6月16日上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院长申国军亲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何庆收抢劫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何庆收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20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损失4468.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何庆收伙同林庆宽、林四、郝顺(均在逃)预谋抢劫后,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由被告人何庆收负责看车,林庆宽等人负责寻找作案对象。后四人骑摩托车尾随刚从信用社取过款的被害人孙景德至虞城县稍岗乡赵庄南地,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孙景德现金30000元及167096.85元存折一个。被告人何庆收在逃跑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孙景德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先后花去医疗费4205.2元,附带民事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庆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拦路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请求赔偿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当庭宣判后,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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