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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小汤山法庭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郑伯英以昌平区崔村镇棉山村九里山公墓把其父亲的墓穴换成他人的墓穴、并且骨灰也不知去向为由,将该公墓和昌平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找回其父骨灰重新安葬,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1992年10月,郑伯英在九里山公墓为其父郑光民购买墓穴地一块。1994年5月其父去世,骨灰下葬时间为1994年5月9日。“2001年扫墓时我发现父亲墓穴被换,骨灰不知去向。”郑伯英认为公墓管理人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 双方的焦点集中在郑伯英父亲的骨灰到底有没有丢失这一问题上。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骨灰盒造墓证书》及交纳费用的相关证据。但被告九里山公墓所有人棉山村村委会称郑光民的骨灰根本就没有丢失。郑光民去世安葬在九里山公墓一个月后,1994年6月,原告之母任朝荣与子女协商后,决定把墓迁到通惠公墓。当时只有最小的女儿郑伯英反对。原告为阻止迁墓不肯拿出买墓手续。后任朝荣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九里山公墓办理了迁墓手续。被告村委会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及物证。原告代理人认为,依据《造墓证》上所附的《公墓管理规则》第四条“迁出、合穴均应随本证(即造墓证)办理手续后才能进行”的规定,九里山公墓管理人同意将郑光民的墓穴迁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法官表示,将到通惠公墓调取安葬郑光民墓穴的有关证据后再对此案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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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小汤山法庭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郑伯英以昌平区崔村镇棉山村九里山公墓把其父亲的墓穴换成他人的墓穴、并且骨灰也不知去向为由,将该公墓和昌平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找回其父骨灰重新安葬,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1992年10月,郑伯英在九里山公墓为其父郑光民购买墓穴地一块。1994年5月其父去世,骨灰下葬时间为1994年5月9日。“2001年扫墓时我发现父亲墓穴被换,骨灰不知去向。”郑伯英认为公墓管理人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
双方的焦点集中在郑伯英父亲的骨灰到底有没有丢失这一问题上。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骨灰盒造墓证书》及交纳费用的相关证据。但被告九里山公墓所有人棉山村村委会称郑光民的骨灰根本就没有丢失。郑光民去世安葬在九里山公墓一个月后,1994年6月,原告之母任朝荣与子女协商后,决定把墓迁到通惠公墓。当时只有最小的女儿郑伯英反对。原告为阻止迁墓不肯拿出买墓手续。后任朝荣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九里山公墓办理了迁墓手续。被告村委会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及物证。原告代理人认为,依据《造墓证》上所附的《公墓管理规则》第四条“迁出、合穴均应随本证(即造墓证)办理手续后才能进行”的规定,九里山公墓管理人同意将郑光民的墓穴迁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法官表示,将到通惠公墓调取安葬郑光民墓穴的有关证据后再对此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