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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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堆放在门前道路上的一堆石子惹出了一大堆麻烦。由此酿成的一起车祸不仅造成他人重伤,而且首次官司赔了一笔款项后,再次被伤者告上法院。今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这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堆放石子的主人陈某及撞伤受害人的王某各赔偿原告9661元,两被告对此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原告徐克宏诉称,1999年5月20日晚,原告驾车路过本市江东乡(现已改为江东街道)下圩村268号村,因被告陈某珍违章占道堆放石子致使原告翻车,原告的右臂被被告王某全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撞伤,现右臂肘关节以上被截断,原告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安装假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假肢费及车费共计人民币12125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陈某珍辩称:原告自己无证驾无牌照车辆,造成事故损伤,责任应自负。被告是在自家院子里堆放石子,与原告伤害后果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全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20日晚21时许,原告徐克宏驾驶一辆无证电瓶三轮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本市下圩村268号被告陈某珍家门前道路时,车轮轧上路中靠右陈某珍堆放的石子,电瓶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向路左侧倾翻,原告被压在车下。此时被告王某全正驾驶一辆牌照为CQ9130的正三轮机动车迎面驶来,因避让不及,刹车过程中撞伤徐克宏。经江西省人民医院诊断并经法医鉴定,原告右臂缺失属五级伤残。徐克宏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假肢费等各项损失。在二审期间,原告又当庭表示对安装假肢所需费用将另行起诉索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付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两被告负次要责任并终审判决:两被告各自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4820.50元,两被告对此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1月13日,原告以需要安装假肢为由又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假肢费12万元,交通费1250元。
 原告以江苏省人民医院门诊缴费通知单为据,主张其假肢费用为12万元。为此,本院向中国假肢协会指定生产单位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进行了了解,康复中心认为,根据徐克宏的情况,其应安装的假肢为上臂电动车,该器具的普及型价格为7400元,每三年重新更换,每年的维修费为价格的18%。对于康复中心的上述答复,原、被告均未提异议。
 本院认为,在已生效的判决中,原告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损失除安装假肢的费用因原告的要求而未做裁决外,其余均已作出裁判。原告因本次诉讼需要到南京三趟,按原告自述往返一趟为90元,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为270元,对于该费用应按主次责任予以分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假肢费用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12万元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对该数客本院不予认可。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及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该赔偿应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经计算原告所需的安装假肢费共计人民币59052元,该费用也应按主次责任由原、被告共同分担,故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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