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讯
›
法律要闻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山东省菏泽市出台《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4-3-6 13:42:20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25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为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和偿还行为,合理有效使用政府债务资金,2012年9月10日,菏泽市出台《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8月31日停止执行,有效期2年,登记编号为:HZCR-2012-0020003.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分7章31条,设总则、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政府债务的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政府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办法》要求政府债务举借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注重效益、强化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办法》同时规定,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用途合理使用政府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举借使用政府债务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贷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政府应不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债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可责令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办法》同时还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负债率(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应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指标,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对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检测和评估,并将各项指标控制在下列水平:负债率不超过10%;债务率不超过100%;偿债率不超过15%.
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全市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的空白,标志着菏泽市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迈向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是全市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债务问题的有效依据和文件。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为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和偿还行为,合理有效使用政府债务资金,2012年9月10日,菏泽市出台《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8月31日停止执行,有效期2年,登记编号为:HZCR-2012-0020003.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分7章31条,设总则、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政府债务的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政府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办法》要求政府债务举借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注重效益、强化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办法》同时规定,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用途合理使用政府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举借使用政府债务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贷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政府应不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债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可责令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办法》同时还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负债率(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应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指标,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对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检测和评估,并将各项指标控制在下列水平:负债率不超过10%;债务率不超过100%;偿债率不超过15%.
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全市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的空白,标志着菏泽市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迈向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是全市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债务问题的有效依据和文件。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司法解释
解读释义
法学理论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