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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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永川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网改造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涉案被告电力公司依法被判令赔偿原告8800元。
  2001年2月初,永川宏达电力公司在原告杜某、赵某所在的朱沱镇四明村组织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施工。按照规划设计,在原告房屋右后侧通道上掘出一深约1.5米的电杆拉线坑。坑挖好后,被告却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及时布线填埋平复。2001年9月22日,原告一岁半大的儿子杜在朝经过时不幸跌入已积水较深的拉线坑内溺亡。原告将电力公司和村委会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电力公司在电杆拉线坑挖好后近半年时间内既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亦未及时平复,造成原告之子跌入坑内溺亡,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村委会与施工中类似于未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故不承担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其后果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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