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01: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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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
      船舶的所有权
      第7条 船舶的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规定。
      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第71条有关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一致的,即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8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有船舶的特别规定。
      我国的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根据这种情况,本条规定国有船舶的经营管理人,按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依法享受本法规定的有关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取得国有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船舶由国家授予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二是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我过目前的中央国有或地方国有航运企业都具有船舶所有人的地位。
      第9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的法定程序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的登记手续。否则次种法律关系的成立或改变,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不能约束当事人以为的其他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改变了“海船舶登记规则”中“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以船舶的转让为例,这一规定尊重了船舶买卖双方之间的意志,承认船舶买卖合同,即法律承认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又保护了其他各关系方对船舶所有权的利益。明确未经登记的不恩能够以转让为由对抗第三人对其主张的权利,也不得具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上的一个突破,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
      第10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插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共有的规定。
      由于航运业的初始投资大,在法律上确认多个所有权主体对船舶共同所有的关系,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航运事业具有一定意义。插共有关系可以发生于在公民与法人之间。这一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如同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一样,插共有也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未经登记的,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本节是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
      船舶抵押是以船舶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抵押方式。同其他担保方式一样,船舶抵押权是项从属权利,依附与它所担保的主债、借贷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消灭。然而,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遇到的特殊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主要海运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对船舶抵押权作了较一般抵押权不同的规定,使船舶抵押权即具有抵押权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若干其他特征。
      现代船舶造价昂贵,船舶抵押权是航运业融资购造船舶,取得营运资金的传统途径,又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可靠的担保,它有利于造船,航运,金融业的发展。
      本节共十条,是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定义,设立,登记,对被抵押船舶的保险,转让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等的规定。
      第十一条 插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的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抵押权定义的规定。
      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抵押船舶的一方主债中的债权人,即提供贷款的银行,船厂,船舶出售人或其他债权人。低压人是指提供船舶作为主债务的担保的一方主债中的债务人,即船舶所有人。
      设定船舶抵押权后,低压人对被抵押船舶继续享有船舶所有人拥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但是,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的处分全是受法律或抵押合同限制的。通常,在抵押合同中往往规定,抵押人将抵押船舶出售,转让或变更国籍时都必须得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分期偿还抵押权人的抵押贷款和利息。
      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照抵押合同依法占有船舶,或依照本条规定拍卖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12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抵押权设定主体及抵押合同定立形式的规定。
      设定船舶抵押权,是对船舶的处分行为,因此必须要由对船舶有处分权的人才能作出。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根据我国目前各种所有制共同存在的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的船舶所有人和个体船舶所有人都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根据本法第8条规定,关于国家所有的船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该法人也可以对国有船舶设定抵押权。依法在中国设立的外国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也可以对其所有的船舶设定抵押权。 字串9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一定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定书面合同的,不能设定船舶抵押权,也不能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13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底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的规定。
      抵押人以船舶担保债务,他对被抵押船舶的处分权是受到了限制的。抵押权需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并且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状况,这正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并使第三人明白抵押权标的物及担保的债务的范围,从而有效的保护第三人利益。
      船舶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船舶抵押权只需以书面形式作就,即使未经登记,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也有法律效力,换言之,船舶抵押权的生效并不以登记为条件,登记只是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讲的。 字串2
      本条规定的抵押权登记项目必须一一如实填报,其中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及受偿期限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显示船舶所有权的限制情况,对意欲接受船舶再次抵押的第二抵押权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被的海事请求向法院申请扣船作为担保的债权人也可以据此衡量扣押,拍卖船舶,以拍卖价款偿其债权的优先地位,以便作出相应的对策。
      第14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规定。
      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船舶抵押权,说其特殊,是因为建造中的船舶尚不具有海商法所指的船舶的地位。但为了鼓励融资造船,对建造中的船舶又确有设立抵押权的必要,因此本法对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作了明确规定。
      谁是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抵押人?这取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船舶是一种承揽行为,有承揽人与订做人两方,如果合同规定,承揽人在交付船舶给定做人之前承担船舶损害风险的,承揽人拥有对船舶的所有权,他可以成为抵押人:如果合同约定,定作人承担建造船舶的风险的,定作人拥有对船舶的所有权,他可以成为抵押人。
      建造中的船舶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设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有的立法规定,已安放龙骨的船舶才能进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海商法》设有明确的规定,从文字意义上讲,“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认为,指从为特定船舶的放样或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到船舶建造完成交给定作人时止,只要船舶是处在上述阶段时,就可以社请设立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因此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就成为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登记的要件。
      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已建成的船舶部分,已经确定的,将用于建造这一被抵押船舶的材料,船舶设备,船舶配件等,所以其标的总是处在一个变化过程中的。船舶建造完成交给定作人,此时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将因清偿全部抵押贷款而消灭,或根据抵押合同变更为船舶抵押权。
      第15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担保。
      【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义务的规定。
      船舶保险是船舶抵押合同中极其重要的条款之一,通常都规定了由船舶抵押人负责按约定方式保险,支付保险费,有的还要求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列为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对保险赔偿有支配权。本条规定,在抵押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剥夺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的全部价值具有可保利益,他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从另一方面讲,抵押权人对抵押权项下到期的贷款及利息享有利益,一旦发生海损事故,势必影响其利益。为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也为了保护抵押人利益,本法赋予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未保险时对被抵押船舶投保的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20条规定:“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赋予抵押权人对被抵押船舶保险赔偿的意义。
      第16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共有人对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本条所指船舶共有,是指船舶共有人按份共有,所以有“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分额的共有人”之说。
      《海商法》规定,船舶共有人可以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以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共有船舶整体设定抵押权,二是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从理论上说,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共存的,但无论何种情况,共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船舶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分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这里强调的是共有人对共有船舶的占有分额,而不是共有人在人数方面的比例,但是,上述规定不是强制性的,共有人之间对次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为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着是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的延伸。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人转让被抵押船舶所有权的规定。
      此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只要主债权仍然存在,如果抵押人将被抵押船舶转让时候,抵押权人仍可追及被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本条立法正是从船舶抵押人可追及被抵押船舶行使抵押权的角度出发的。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换言之,抵押人将被抵押船舶让给他人的,在抵押权人同意之前,抵押人的此种处分行为无效。本条规定旨在把普及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的设立是通过抵押权人之间的协议商定的,抵押人的经济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商业信誉对于抵押权人决定是否与之订立抵押合同是至关重要的。抵押人之所以能将其所有船舶抵押给抵押权人,是因为抵押人的上述经济条件符合抵押权人的贷款要求。如果抵押人擅自处分其所有权,则被抵押船舶的受让人是否能合乎原来合同的要求是一个问题。因此,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海商法》做出了本条的明确规定。
      第18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是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随之转移的规定。
      船舶抵押权如同其他抵押权一样,是从属于它所担保的主债权存在而存在,转移而转移,消灭而消灭的。抵押船舶所担保的主债权转移而导致抵押权的转移的,应通知船舶抵押人,同时还必须遵守本法及有关的船舶登记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19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及其受偿顺序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就同一船舶设定第二或多个抵押权时,前提之一是必须符合已存在的抵押合同的约定;前提之二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总额不恩能够大于被抵押船舶的价值。以保证抵押权的充分实现。抵押权人对被抵押船舶的受偿权利,是依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而不是依照抵押合同书面订立的先后。所以,登记为第一抵押权人的。应就被抵押船舶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之后的抵押权人仅能就余额以登记先后顺序受偿。本法还明确规定,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如果变卖或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的,抵押权人应该所担保债券金额比例受偿。
      第20条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权人对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优先受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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