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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27: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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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译               

  一、芬兰民事诉讼简介
  芬兰的法院可以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二类,普通法院是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院,行政法院则是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当然还有一些特别法院,比如土地法院(land court)、水事法院(water court)等。普通法院包括一审法院(the courts of first instance)即68个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6个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和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芬兰的法律制度沿袭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之传统。普通法院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是1734年的《审判法》(the 1734 trial act),该法案历经多次修订,尤其是本世纪以来,修订更加突出。过去的几十年里,普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与从前相比,已基本上面目全非。目前这次诉讼改革中,现代科技以及电子数据处理(EDP)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
  1993年12月1日,下级法院(the lower courts)正式推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同时支持新型法院采用全新数据处理系统。这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已成为一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初审(the preliminary hearing)和主审(the main hearing),主审也就是开庭审理或者称口头审理(oral hearing)。初审主要是进行书面审理,只有当被告对原告提出抗辩时,法院才安排口头听审。
  每个民事案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即原告申请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summons)。原告的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可简可详。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可争辩,则可以采用简易申请书。如果一宗民事案件以简易申请书开始的话,则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简易申请书中陈述其诉讼请求(比如一定数额的金钱、利息、费用)及其事实理由。法院不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供发票或其它单据,只需要在申请书中列明。如果法院签发了传票,就会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假如被告没有向法院提出答辩,则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如果被告进行答辩,并向法院提出合法理由,则不能裁决原告胜诉,法院将安排口头初审(oral preliminary hearing)。
  口头初审由一名法官主持。独任法官应为这一案件进入主审阶段作好准备,如果当事人同意的话,法官可以尝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可以起草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同意的话,该独任法官也可在初审结束后的即时主审阶段(immediate main hearing) 对该诉讼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初审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接受即时主审裁决的,法院将安排主审,主审由三名法官主持,或者也可以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非专业法官(lay judge)共同主持。不过,芬兰只有1-3%的民事案件进入这种主审阶段。
  在当时计划修订诉讼程序规则时,立法人员就意识到,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简单、明确的债务纠纷。为债务纠纷案件设置单独的程序没有必要,如果原告的申请有争议,则诉讼程序可以在口头初审后继续下去。以详尽申请书形式开始的案件显然绝大多数是有争议的案件,但如果申请书理由充分,并且在申请向被告发出传票时已提交了证据,那么也不会进入繁琐的程序。因此,民事案件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其中绝大多数(大约90%)可能在书面初审阶段就可作出裁决。因为大多数案件中,被告对原告起诉未提出异议,正是基于这一点,法院才在书面初审结束后迳行裁决,而当原告以简易申请开始时,则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法院的书记员也可作出裁决,不一定非要法官裁决不可。
  (一) 完全数字化的诉讼程序:电子案卷(Electronic Case Files)
  完全数字化的诉讼程序在芬兰还并不存在,但不管怎样,简易程序已经几乎完全是自动化的程序。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债务纠纷。追索债务的机构经芬兰司法部同意,可向法院以电子方式向法院传送向被告发出传票的申请书,同样,法院在这些案件中也以电子邮件(E-mail)的方式向被告发送传票。芬兰司法部业已和邮政局(the Finnish Post)达成协议,法院可使用芬兰邮政部门的电子邮政服务,通过电子邮件将传票寄往邻近被告住所的邮政局,邮政局打印出传票的书面副本,邮寄给被告。在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不会提出异议,这意味着他们并不反对这种传唤令状(the writ of summons)。不过,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还是必须要作出责令被告支付一定债务的书面裁决,因为原告需要判决书以申请执行,但追索债务的机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接受有关判决的信息。
  芬兰简易诉讼程序制度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美国的电子案卷。诉讼文书的准备和存档可采用电子方式(参见《联邦法院的电子案卷:对目标、问题及前景之初步分析》一文);诉讼文书的送达也可通过电子方式,法院也采用电子方式接受诉讼文书。如果被告反对采用电子方式发送传唤令状,则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但无须这样。如果被告有电脑,且可发送电子邮件,则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答辩。有了法院案件管理系统––––TUOMAS系统,就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案卷查寻,管理法院和法官办公室的信息、文件,还可以提高案件管理的质量。只有判决和其它一些法院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芬兰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发现程序(discovery),但如要查寻法律规范的材料,比如判例、成文法等,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
  芬兰司法部战略研究小组已经制订了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长期规划。这些规划的目的就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建设一个“虚拟法院”(virtual court),在这个网络上,当事人、证人和法官可以进行一个口头(oral)、集中(centralized)、即时(immediate)的诉讼程序。从技术角度来看,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图像和声音已经成为可能,芬兰司法部也已经为部分审判庭配置了有关电脑设备,可以远程传输证人、当事人的声音和图像,也可通过电脑查寻各种法律资源,如法律条文和诉讼文书等。
  (二) 按普通诉讼的程序,论述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
  1、 起诉
  (1) 芬兰1993年6月28日的第594号法案 规定了法院对电子通讯和现代科技的
  运用,当事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将电子数据传输等方式,向法院送交申请书,要求法院向被告发送传唤令状,也可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其它诉讼文书。原告如果打算将申请书传输至法院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则必须先得到芬兰司法部的许可。
  在芬兰,传真的使用非常普遍,几乎每个案件都有部分诉讼文书是通过传真送交法院的。普通的电子邮件(X400)还是一种相对较少的通讯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法院配置的电子邮箱系统过时之缘故。对案件进行一审的区法院将要实施一套新的刑事案件管理系统,明年即将配备新电脑,连接因特网,并安装新的电子邮箱工具。电脑操作系统也将从OS2.0改为WINDOWS系统。
  (2) 如前所述,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和法院之间经常使用电子数据处理
  系统传输诉讼文书。在芬兰,追索债务的公司主要是银行的公司和商业企业。它们在追索债务时都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处理的信息和数据与简易申请书的要求基本一致,因而也可以在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中使用。司法部在规划支持诉讼进行的案件管理系统时,充分考虑了以上因素,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则也根据信息技术的运用作了相应的调整。
  芬兰司法部采用了一种“司法部门联网”的电子邮箱系统––––SANTRA系统,每一个法院在系统中都有一个地址,即“邮箱”(mailbox)。那些追索债务的大机构作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在SANTRA系统中也有一个自己的邮箱。 只有15个公司与SANTRA系统连网,但1997年通过该网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实际上超过了50,000宗,同年芬兰简易民事案件共有120,000宗左右,而法院通过这种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审结的简易民事案件大概占了简易民事案件总数的40%。
  (3)芬兰法律中没有对通过数据传输(ftp)和磁盘方式传送电子案卷的问题作出规定。一些原告也将要求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的申请书拷贝在磁盘上,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从磁盘将传唤令状拷贝到案件管理系统TUOMAS上,在今后的诉讼程序中以及撰写判决时都可以使用。不过,传唤令状的正本仍采取书面形式。
  1993年第594号法案规定了如何保证电子邮件或者传真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该法规第6条规定,对于所有的电子文件,如果法院或者法官有足够理由怀疑该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则可以和电子文件的发送人取得联系。
  对于诉讼案件而言,时限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法案也规定了电子文件到达法院的时间,即当该电子文件传送到所接受的电脑或传真机中,法院可以将其打印出来时,该电子文件视为到达法院。如果此种方式确定时限有困难,则以该电子文件发出的时间为到达时间。(第3条)
  2、 案卷管理和案件管理
  (1)1993年第594号法案使书面初审程序中广泛运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成为可能。芬兰法院成功地开发了TUOMAS案件处理系统和SANTRA电子传输系统,两个系统是相容的。TUOMAS系统配置了WordPerfect(WP)文字处理系统,通过TUOMAS系统可以制作传票或有关档案,而传票或档案则可以通过SANTRA电子传输系统发送。TUOMAS系统和SANTRA系统可以向邮局自动发送文件,TUOMAS系统可追踪被告提出答辩的最后期限,如果被告超出期限未提出答辩,TUOMAS系统(以及WP文字处理系统)将以原告的申请书和传票内容为基础,协助生成法院的判决。在追索债务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向使用SANTRA系统的原告传输判决。
  在许多案件中,法院必须与原告取得联系,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也可通过传真联系,如果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电子邮件地址,则法院应将信息发往该地址。尽管司法部的规划主要有助于简易民事案件的审理,但目前TUOMAS系统已经广泛地运用于各种类型的民事案件中。1993年,TUOMAS系统只有14种诉讼文书格式,而今天已经有了大约200种不同格式的法院文书(如果考虑芬兰使用两种官方语言的话,则有400种)。
  (2)在诉讼程序后期确定进行开庭审理以及传唤当事人到庭审理时,可以使用电子邮件通知或者利用日程安排系统(the calender system)。日程安排系统和法院的电子邮件系统连网,法官也通过该系统预订审判地点。芬兰法院希望,以后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律师应尽可能使用这些系统,不过时至今日,芬兰律师却很少利用日程安排系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区法院仍使用旧电子邮箱系统。
  (3)TUOMAS系统也存储各种案件。法院所有法官可以在电脑中打开案卷档案。在新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法官和书记员(the proceedings secretary)的合作相当重要。书记员撰写并发送传票,甚至也对开庭审理进行笔录和摘要;而法官在撰写判决时,则可通过TUOMAS系统利用书记员撰写的材料。
  3、 诉讼文书的送达见上文
  4、 开庭审理的准备
  口头初审应该进行录音。在多数案件中,法官会对案件概述要点。TUOMAS系统存储案件的所有诉讼文书,如果文书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话,今后制作文书也可以利用先前的电子文书。
  主审也是口头听审,必须进行录音。开庭审理要进行笔录,不过笔录并不是记下听审过程中说的每一个字,庭审笔录倒更象是开庭审理的备忘录,它记述了听审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情。如果想了解证人是如何作证的,则可以听录音带。判决采取书面形式,但法官在撰写判决时,可以使用原告申请书和案件概要的电子文本,只要是TUOMAS系统保存的文件皆可以利用。
  5、 开庭审理和证据
  如果有关诉讼参与人没有出庭,则不可能进行开庭审理。199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口头审理和直接诉讼的原则,即使运用电话或视频会议技术安排开庭审理,也是不可能的。如上所述,司法部制订了发展“虚拟法院”之长远规划,如果该规划能够实现,则与上述民事诉讼原则相抵触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芬兰法律对可作为诉讼证据的文件性质未作界定。当事人有权通过各种文书形式提出证据,而芬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7章第11节则禁止个人作证采用书面形式,有特殊情形的则除外,个人证人应该在直接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口头开庭审理。一般而论,包含重要信息的文件皆可为证据。书面证据的证明力(the evidentiary value)根据自由心证(the free evluation of evidence)原则确定。这种自由心证的证据理论也意味着,使用录像带、磁带、微缩胶卷、电报等等形式的证据成为可能。芬兰司法界还没有就上述的各种形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研讨,因为它们的使用无须证明。
  6、 法律信息(法律权威信息)
  (1) 芬兰司法部负责FINLEX法律数据库的建设。目前,FINLEX系统包括两部分,一是原先的FINLEX
  系统,使用者需交费;二是新FINLEX法律数据,这部分内容是免费的。FINLEX系统第一部分建成于1980年,第一个数据库(最高行政法院数据库)早在1973年就已开放。自1996年5月起,公众可以通过因特网和万维网(the WWW)获得FINLEX数据库的服务。目前FINLEX系统包括大约40个数据库。
  FINLEX系统的基本部分是立法、判例法、法律文献和欧洲联盟的资料。
  A、立法包括:芬兰法律,采用芬兰语和瑞典语两种形式;国际条约;芬兰议会文件索引。
  B、判例法包括: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和省行政法院的判决;特别法院的判决;某些行政机构和组织(如消费者申诉调查委员会[Consumer Ombudsman]、数据保护委员会[Data Protection Board]、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Labour Council]、国家版权署[Copyright Council])的裁决;人权法院判例概述。
  C、法律文献包括:芬兰语法律文献中判例法参考文献;芬兰法律文献luridica Fdnnica书目。
  D、欧洲联盟部分包括:CELEX英文版;欧洲法院判例摘要;欧洲法院涉及到布鲁塞尔和卢加洛公约的判例。
  使用FINLEX系统要求使用者提供身份证明。法院使用FINLEX系统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其它人使用依据搜索命令的数量和在线阅读文件的数量进行收费。每搜索一次收0.4欧元,每个文件收0.5-0.8欧元。原先FINLEX的获取系统称为MINTTU,MINTTU有一个特别的万维网界面,网址是http://www.tt-tietopalvelut.fi/facta/kuvaus.htm.
  (2) 新的FINLEX系统立法数据库是一个公共系统,在因特网上可以免费查寻,网址是http://finlex.com.fi. 。立法数据于1997年10月开放,目前包括三个数据库。
  A、《芬兰法律公告》( the Finnish Official Gazette)中刊登的关于芬兰立法(包含大量法律修正案)综合性参考数据;
  B 、自1987年以来出版的所有法规法令全文的文件数据库,以及1987年以前出版但仍生效的法规汇编;
  C、自1985年以来出版的所有法规法令的文件数据库,该数据库和已出版的《芬兰法律公告》相同,采用的是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格式,PDF格式可以通过Adobe Acrobat Reader阅读器进行浏览。
  (3)今后,立法数据库将逐步完善,增加以下数据库:
  A、芬兰法律的外语(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版本;
  B、国际条约数据库(主要是芬兰语,自1998年起也采用条约原语种,做成PDF格式文件);
  C、《芬兰法律公告》出版的法规法令之萨姆语 (sami)数据库;
  D、行政法规(secondary legislation)数据库;
  E、欧盟CELEX数据库的芬兰语版本;
  F、芬兰最高法院先例数据库;
  G、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先例数据库。
  新立法数据库的建设始于1996年。芬兰组织了专家小组对政府在通过电子方式普及传播法律资料方面的责任进行研究,1996年3月推出了调查报告,1996年末,在《欧共体公报》(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S系列)中刊登了面向欧洲的招标公告。
  签约的新数据库开发商最主要是埃迪特(Edita)公司,这是一家专业电子出版公司,其前身是芬兰国家印刷中心,埃迪特公司也出版《芬兰法律公告》。
  芬兰司法部开发的新立法数据库使用SGML作为文件的标准,在万维网提供的服务中以DynaWeb和固定的SQL服务器作为其信息获取系统。该系统将于1999年下半年建成,使用该数据库是免费的。
  (4)法官可以通过计算机浏览更多的法律信息。这些数据库由芬兰议会、财政部、数据保护委员会( Data Protection Ombudsman)和最高行政法院共同管理。芬兰的一些公司也制作法律数据光盘,并在因特网上提供法律数据。主要的有以下几家公司:卡帕卡里公司(Kauppakaari)、芬兰律师出版社和埃迪特公司。
  卡帕卡里公司自1997年便通过因特网提供法律信息服务–––– Laki-info,该公司作为一家出版芬兰法律和法规资料书籍的公司,既印刷书籍发行,也利用数字技术制成光盘或在因特网中出版。该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三部分:芬兰法律、欧盟法律以及最新立法和判例法信息。卡帕卡里公司的网址是: http//:www.laki-info.fi。
  埃迪特公司自1995年起便在因特网上提供服务。该公司是出版《芬兰法律公告》的公司,它在因特网上提供以下资源:A、自1994年以来政府法案全文(免费);B、有关税收的立法和判例法信息(包括法案、法令、国际税收条约、芬兰法院的判例以及欧盟关于税收的指令[directives],对个人使用者收130欧元的许可费用);C、有关森林、农业方面的立法和判例法信息(包括法案、法令、芬兰法院的判例以及欧盟的指令;D、公司立法(光盘);E、有关建筑、房地产的立法(光盘)。埃迪特公司的网址是http//:www. edita.fi/laki。
  (5)芬兰的(私营或合伙制)企业在因特网上提供法规全文和其它的公共数据,无须向国家支付费用。这些经营电子网络的企业以年终合同为基础向最终使用者收取费用,使用者为了获得这些企业数据库的信息要与这些企业签订合同。收费通常是以最终使用者的数量为基础,对于单个使用者、2-5名使用者、5-15名使用者、16-50名使用者等等,收费是不一样的。
  7、判决
  参见上文对TUOMAS系统的论述。法官使用WordPerfect系统rmwt制作判决,而WordPerfect又与TUOMAS系统相连。大多数法官亲自写作判决,当然也可以要求打印人员协助打印,不过,当今在区法院计算机已成为法官日常的工具。在追索债务案件中,如果原告使用 Santra系统,则也将通过同一系统获得判决的数据,但判决副本仍须寄往原告,这对于判决的执行必不可少。而在不久的将来,《财产查封法》将要作修订,届时估计会将电子文件纳入执行依据。
  法院计算一般使用 Excel程序,不过这一程序并非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1993年私人企业重组和债务和解法》(1993 Acts on Bussiness Reorganization and Debt Arrangement of Private Persons)创制了几种新的程序形式,在这些程序中涉及大量的计算,一些公司就这些程序开发了特别的计算软件,有部分法院已安装了这些软件。
  一般来说,通过因特网是得不到最终裁决的,目前还没有研究以电子形式印制判决的问题。不过,芬兰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先例以电子方式存储于FINLEX系统中。
  8、 复杂诉讼(complex litigation)程序
  芬兰没有就复杂诉讼规定特别的规则,不过还是有创设集团诉讼制度的计划,但这些计划尚未实现。上文所述在有关破产案件的新程序与复杂诉讼有些许类似之处,所谓重组方案就类似于判决。
  9、 上诉
  目前芬兰的上诉法院采用不同的数据处理系统,上诉法院使用芬兰文字处理系统TEKO,这一系统兼容性不好。芬兰最高法院使用Windows 3.1版本,并配备WordPerfect作为文字处理系统。上诉法院的法官和区法院的法官一样,可以通过FINLEX等系统在线浏览法律信息,但由于上诉法院配置的计算机比较陈旧,因此,使用法律信息不象区法院的法官那么容易。上诉法院的硬件设施也将更新,几年后芬兰所有的法院将配备同样先进的硬件设施、相同的程序和同样的信息来源。
  为了保证新旧系统能结合使用,芬兰有关部门已经作了部署,计划建设一个全新的案件管理系统,系统要充分利用因特网和局域网技术,文件(包括文字、图像等)将以HTML格式保存。在新旧系统中浏览信息,比如要访问法律数据库,应通过局域网进入因特网。系统也可使用文字信息处理机或者表格处理器,只是文件须以HTML格式存储,这就意味着使用者在采用标准格式保存文件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他们所想运用的工具。
  二、其它司法程序(非讼事项)
  其它司法程序主要指电子记录和登记。芬兰运用现代科技协助法院工作可以上溯到1980年,八十年代初,芬兰法律数据库Finles系统建成,1986年部分法院实施了法院裁决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也有部分法院开始运用案件管理系统。
  (一) 不动产信息系统(REIS)
  REIS系统包括以下三部分:不动产的构成,即包括乡村地籍登记和城市规划登记;不动产权利登记,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产权登记;自然规划的构成。REIS系统基本上与各地方政府的数据库连网,特别是不动产构成及自然规划构成的数据。该系统由国家测量委员会(the National Board of Survey)、司法部、环境部(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以及地方政府共同开发。在芬兰,有关不动产及其权利的公共信息主要由两类机构进行处理和登记,一是测量部门,二是司法部门。购置土地须经正式的法律程序,大概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签署契约,划定所要出售的区域。
  2、确认契约,将不动产的价格和转让的信息通知地价统计处 (the statical Land Price Register)。
  3、申请当地法院从法律上确认不动产转让(契约)。
  4、交纳所确认购置价格4%的税收,买方即成为该划定土地的所有人。
  5、政府土地测量员在法定测量中划出所划定的区域,按契约标上边界,并根据土地划分图对该块土地进行描述。
  6、在城区,要依据详细的土地使用规划进行法定测量。
  7、在不动产登记署,该新的区划标为一个不动产单位,在边界登记图上也是如此。
  8、划定区域的所有人被自动地标为或由法院确定为该不动产单位的所有人。
  9、不动产可以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抵押登记处(the Mortgage Register)对抵押权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抵押可以对抗该不动产新的所有人,也可以保证在不动产的强制性拍卖中,获得一定优先受偿权。当地法院对抵押登记处登记的不动产一些临时性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和分割土地权[rights of separation for a plot])进行确认和登记。
  REIS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单位的信息;所有权信息;抵押登记信息;不动产规划信息。
  国家测量办公室(the Country Survey Office)在电脑中存有原始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并每周一至两次向信息库发送修订的数据。当地法院则同步刷新不动产所有权数据和抵押数据,法院的数据与信息库相同,不动产规划则通过拷贝市政府登记机关的数据,成批进行刷新。
  社会公众可以利用连网的电脑终端或个人计算机,或者通过麦克风和电话连接使用REIS系统,查寻该数据库的信息,查寻结果可以打印出来。市政府数据中心和SCC合作也提供电信服务。在线信息可以传输到国家测量部门、司法部门、其它政府当局,客户,经纪人、银行以及企业也可以在线浏览这些信息。
  (二) 罚款收缴系统(the Fine Collection System)
  罚款收缴系统处理普通法院诉讼程序和简易刑事诉讼程序(the summary penal order procedure)中所判处的罚款或罚金。这些裁决的数据通过计算机传输到执行部门––––机动车辆登记中心(the Central Motor-Vehicle Register)和中央统计办公室(the Central Statistical Office)。裁决数据存储在法院裁决登记署(the Court Decision Register)中,罚款数据可以通过电脑向邮政储蓄银行(the Postal Saving Bank)查寻,这不仅使裁决数据与案件的后期程序相联系,而且也与有关付款数据相连接。芬兰司法部数据管理局(the Bureau of Data Management)向未交纳罚款的人发出计算机制作的付款催收书,如果在发送了付款催收书后当事人仍未交纳罚款的,计算机系统则自动生成执行令状,送交执行署。
  (三)刑事记录和法院裁决制度
  司法部负责更新和管理刑事记录。法院裁决系统和刑事记录系统使用同一个的数据库。法院裁决系统和TUOMAS案件管理系统不是一回事,它比TUOMAS更早,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动产扣押官员(distraint officers)、司法部狱政司、监狱、刑事记录署(the Criminal Reords Office)、机动车辆登记中心、人口统计中心(the Population Register Centre)、社会当局(social authorities)、法制监督机构(司法大臣[the Chancellor of Justice]、议会廉政调查员[the Parliamentary Ombudsman])等等,都可以使用法院裁决系统的信息。
  芬兰新《刑事诉讼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生效。为实施新刑事诉讼程序规划了一个新案件管理系统––––SAKARI 。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管理系统更加复杂,因为它涉及到警察、检察官以及法官,系统中检察院和法院的整个流程都和警察使用的系统互相联系。接下来该系统又涉及到法院裁决系统和与之相关的有关当局。这个新系统的特征和民事案件的TUOMAS系统类似,只是它更强调管理某一案件的信息,而不是强调对法院所有的案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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