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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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网(祁世林  刘永革) 作者祝某辛辛苦苦撰写的书稿被三家出版社在转交中遗失。为此,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三家丢失书稿的出版社。最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法院依法判决青海、山西、山东三家出版社赔偿祝某因书稿丢失造成的各项损失107392元。
  早在1990年,青海、山西、山东等黄河流域10家出版社共同发起,编纂介绍黄河历史文化的大型丛书,即《黄河文化丛书》共10卷,每卷40万字。其中,《黄河文化丛书·名胜卷》由青海人民出版社组织。1992年,祝某应青海人民出版社的邀请担任“名胜卷”主编,并负责一切编审任务。
  1994年上半年,祝某完成了30余万字的书稿编写任务,并配精美图片46幅,此稿经青海人民出版社三审定稿后,发往山西人民出版社张某处,张某回信:“书稿已收到。”后来,因种种原因,该书一直没有发行。1997年,在该书作者、主编的强烈要求下,山东人民出版社着手安排出版事宜。但丛书编委会却发现“名胜卷”书稿不在其中,经多方查找也没有找到。祝某遂将三家出版社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稿酬损失、知识业务成果损失、精神损失等39.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某受被告青海人民出版社的邀请担任《黄河文化丛书·名胜卷》一书的主编,完成了书稿编辑任务,并将书稿交被告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行为合法有效,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青海人民出版社在未能和祝某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情况下,该书稿被先后发往山西人民出版社和山东人民出版社审核。由于山西、山东两家出版社未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致使书稿丢失。为此,三家出版社的行为对原告著作权构成侵权,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祝某业务成果损失6万元、精神损失4.5万元、其他损失2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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