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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失效 ] 1988-06-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复[1988]25号 发布日期:1988-06-20 执行日期:1988-06-20 失效日期:1996-12-31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苏法研〔1987〕172号《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执行的确有错误,应函请委托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法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答复后,受委托的法院如仍有异议,可向委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反映,但对委托执行的应即予以协助执行。 二、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如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函请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不宜自行裁定中止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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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失效 ]
1988-06-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复[1988]25号
发布日期:1988-06-20
执行日期:1988-06-20
失效日期:1996-12-31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苏法研〔1987〕172号《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执行的确有错误,应函请委托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法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答复后,受委托的法院如仍有异议,可向委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反映,但对委托执行的应即予以协助执行。
二、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如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函请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不宜自行裁定中止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