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27: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徐昕译               

  一、简介
  新西兰系英联邦的一部分,但具有单一的管辖权,因此,它承袭了英国司法制度以及普通法的血统。
  新西兰的司法制度由三级法院构成: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民事管辖权最高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00新西兰元),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拥有普通民事管辖权)和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仍然有权向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the Privy Council)提起上诉,每年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案件大约有十宗左右。除了普通法院系统之外,新西兰还有对小额索赔行使管辖权的法院,称为争端法庭(the Disputes Tribunal),最高可受理12,000新西兰元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则最高可受理15,000新西兰元的民事案件。
  自1986年1月1日,高等法院根据新的《高等法院规则》(High Court Rules) 运作,由于这一规则颁布太早,因而尚没有考虑将现代科技引进民事诉讼中。法院规则常务委员会(Standing Rules Committee)负责监管《高等法院规则》的运作,并定期进行修订。
  区法院的民事管辖权从1981年的12,000新西兰元 提高到现在的标准50,000新西兰元 。1981年以前,区法院主要管辖小额债务纠纷案件。1992年,《区法院规则》(the District Court Rules)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民事管辖权最高限额提升到200,000新西兰元。区法院的诉讼程序已经和高等法院的诉讼程序基本一致,现在有一个单一的规则委员会负责协调这二个审判规则,使其保持一致。
  新西兰的人口大约是三百六十万,因此,从国际标准来看,民事审判工作的负担还是比较轻的。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的12个月里,新西兰上诉法院办理了174宗民事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处理了1180宗民事案件,区法院处理了29,885宗民事案件 ,而争端法庭(the Disputes Tribunal)审理了27,576宗民事案件 。由于许多案件在法院作出裁决前已经得到解决,因此,编入案卷档案的诉讼数量要多得多。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的一年中,上诉法院受理了325宗民事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受理了1,552宗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了547宗民事上诉案件,区法院的案卷档案中有51,119宗民事案件 。争端法庭受理了30,553宗民事案件。 新西兰还有环境法院和家事法院,它们是区法院的分支机构,还有劳工法院和许多法庭,由于与本文主题无关,因此这些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数量本文不予列举。
  新西兰司法制度还有另一特征与本报告密切相关,就是新西兰的法院机构比较分散,高等法院分别坐落于17个城镇,另有二个高等法院的立案处(registries), 64个聚集地设有区法院及立案处。 许多法院的立案处也承办少量案件。这也导致要求电子诉讼的呼声相对削弱。新西兰还有1,409个律师事务所 以及417名大律师 。部分律师事务所设有几个办事处,律师事务所机构总数大约是1,300个。和法院相比,许多律师一年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相对较少。另一方面,最近就律师事务所地址录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0%到50%的律师事务所有电子邮件地址,而法院却没有电子邮件地址。即便在1986年新《高等法院规则》实施之后,法院送达仍然以书面文书为基础,采取向当事人所在地直接送达的方式。在遥远的车马时代有一项古老规则,要求进行诉讼当事人在法院三英里(相当于5公里)之内有“送达地址”(通常是诉讼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地址),这项规则直到1991年初还仍然存在, 1991年才废除要求诉讼文书必须送达到当事人指定送达地址的规则,可以通过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送达。 现在则进一步承认现代科技在诉讼中的运用。
  二、《高等法院规则》的规定
  《高等法院规则》第3条对“文书(document)”作了扩张式的定义:“文书是指不论文书的制作者是否签名或者是否授权的任何形式的文件材料,包括:
  1、任何书面材料;
  2、通过录音机、计算机或其它设施记录或存储的任何信息以及依据录音或存储信息派生的任何材料;
  3、作为事物的一部分或者通过任何方式依附在事物上,能够识别或者描绘事物的任何标签、标记或者其它书面标识;
  4、任何书籍、地图、规划、图表或者绘画;
  5、包含一个或多个图像能够(借助或无须借助其它设施)复制的任何照片、胶卷、底片或者其它设备。”
  对文书作广义解释目的在于,承认文书信息传输和保存的现代方式,确保发现程序的顺利进行。然而,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整个诉讼程序中文书的概念都是确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出现了“文书” 一词,便适用这一扩张性定义。从这一定义中明显可知,无论存储在硬盘、光盘,还是软盘中的计算机文件,都可作为文书。本报告对于文书扩张到胶卷等表现形式的情形不予讨论,只关注计算机文件作为文书的情形。
  笔者对《高等法院规则》中有关“文书”一词逐一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适用于计算机文件,或者可能适用、还是不能适用于计算机文件。结论是,“文书”一词不适用于计算机文件的情形相对较少。
  计算机文件不能作为文书的情形主要是《高等法院规则》第23-40条的规定,这些条款规定了法院存档的文书格式。第二类不适用的情形是法院规则规定必须“签名”的文书,笔者以为,此处的“签名”指传统意义上的签名。第二类情形也扩展到诉讼程序通知,比如包括起诉状、禁令申请书、律师备忘录、宣誓书、申请法院作出命令和裁判的申请书等。有些条款规定文书应采取一定格式,明显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如《高等法院规则》第24条要求,应采用重量适中的A4纸,第30条规定,文书应装钉牢固。
  《高等法院规则》的规定使人们误以为不能运用电子案件处理系统。但由于《高等法院规则》中规定文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条款不多,并可以与其它条款分开来执行,因此,对《高等法院规则》进行修订,允许电子案件处理系统的使用并不是难事。在这方面产生的问题由法院规则中的基本原则确定,必须要维护这些基本原则,因此,对文书的界定可以尽可能广泛。
  三、起诉
  《高等法院规则》的目标之一,就是尽可能统一起诉方式。不过,起诉方式仍有一些例外,比如申请遗嘱“检验”、或者在具体案件中以“原始申请书(originating application)”起诉。然而,多数案件是通过诉讼通知书(a notice of proceeding)和权利声明书(statement of claim)的方式开始的。这些诉讼文书档案通常存入离第一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最近的法院。
  本部分涉及到诉讼文书、文书编档过程和法院内部对文书的处理三方面内容。通常,案件的受理首先从法院立案处开始,当事人支付必要的诉讼费用,办理立案登记。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不要求一定要当事人亲自送达,只要支付诉讼费用,通过邮寄方式或者信使传递也可以送达诉讼文书。在法院规则中,“受理(filing)”似乎指法院接受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文书,并收取诉讼费用。尽管最近在商业联合有限公司诉新西兰邮政局(Bussiness Associates Ltd v New Zealand Post Ltd ) 一案中,法院将受理界定为“亲自将诉讼文书送到法院,并交给法院工作人员”。 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文书,也等同于当事人亲自送达。法院规则并未规定采取此种方式送达的具体方法,如果法院规则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格式的,则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和当事人亲自送达一样,法院将受理。
  法院一旦受理了当事人的诉讼通知书和权利声明书,则要在这些诉讼文书上签章,按被告的人数将副本交回原告。注意,在新西兰进行民事诉讼,诉讼文书的送达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而不是由法院送达。法院只是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存档,建立案卷,以便承办法官或法院人员正式处理这些诉讼文书。而且,如果不强制性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则完全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利用电子方式,通过研究法院立案处存档的诉讼文书,查寻案件编号、诉讼文书的名称和性质,开始办理案件。
  四、案卷管理和案件管理
  法院立案处配备了计算机,安装了电脑案件管理系统,这一系统是对书面文书系统的补充。电子案卷管理只是出自于管理需要,法官和法院本身还是要使用书面格式的文书。法官与承办案件的律师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信函方式交流。法院工作人员决定进行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具体的审判庭由法院提前一周作出安排,当事人可在周末查看下周审判庭安排表,确定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审判庭房间号码和审理时间。由于法院尚没有电子邮件设施,所以不能通过电子邮件与当事人和律师进行交流。当然,要是法院以及当事人、事务律师或者大律师有电子邮件设施,则当然可以使用。
  五、诉讼文书的送达
  此处指诉讼通知书和权利声明书的送达,当然也适用于其它诉讼文书的送达。《高等法院规则》第126条规定,权利声明书一般应直接送达给被告。所谓直接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如果受送达人不接受则当面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或者使受送达人知道所送达文书的内容。 如果对《高等法院规则》第23-40条进行修订,允许采用非书面格式的诉讼文书,同时,受送达人也有计算机,则可直接向受送达人送交磁盘。由于受送达人是否有计算机不好估计,因此,诉讼通知书和权利申请书的送达还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 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通过邮寄或者文书交换都不是直接送达,不符合法定要求。
  原告提出权利申请书或原始申请书,以及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状或对原始申请书的异议书,必须连同备忘录一起提交法院存档,备忘录要写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和将来向其送达的方式。如果没有写明送达地址,则该当事人无权获得该事项进一步诉讼文书的通知。此后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将诉讼文书留置于送达地址,邮寄送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传真送达。 一旦允许使用电子文书,则除传真送达之外的所有送达方式都可以通过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磁盘进行。关于邮寄送达、电子数据交换或传真送达,还另有其它规定。 首先是有关诉讼文书推定送达的日期:寄出邮件第五个工作日,诉讼文书放在电子数据交换所(the document exchange)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传真的当天视为诉讼文书的到达日。 在前二种情形下,如诉讼文书事实上提前到达的,则提前到达的时间为诉讼文书到达日。 《高等法院规则》还进一步规定,通过传真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如传真时间为下午五时以后,则推定传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诉讼文书的到达时间。同时,只有传真的诉讼文书接受完全、清晰,才视为送达。 最后,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或传真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收到文书的人有义务立即向文书送达人发出书面认可,或通过传真表明已收到该文书,书面认可或传真应标明收到的日期。 不过,这一点很少有人做到。
  六、开庭审理的准备
  法院立案处可以将各种通知以普通邮件的方式寄往当事人指定的送达地址,也可以寄往当事人律师办公地。 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只能寄往当事人指定的送达地址。 《高等法院规则》规定,法院可以采用它所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送达诉讼通知。 法院规则还没有规定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送达。
  近年来,高等法院引进了案件管理试点方案,对诉讼程序的进程进行适当的司法控制。案件管理试点方案规定,所有有关案件管理的数据必须存储于计算机里,所有审判会议安排也应存储于计算机里,有关诉讼通知由计算机制作。 根据受理案件的日期确定第一次召开审判会议的时间,在审判会议上确定以后的诉讼安排,或者由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协商后安排。
  七、开庭审理和证明程序
  现代科技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运用,特别要关注开庭审理和证明阶段的运用。证人既可以宣誓口头作证,接受交叉询问,也可以通过录像、视频会议技术作证。无需对现有法律作出修改,就可以运用上述技术。在刑事诉讼中,R v Accused(CA32/91) 一案确立了运用录像技术作证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在B v Dentists Disciplinary Tribunal(牙医纪律委员会)案 确立了这一原则,威廉法官在他作出的判决中详细阐述了这一问题。威廉法官认为,区法院的许多程序规则和高等法院的程序规则相同,规定只能通过证人实际出庭作出证言。他认为,不用修改法律,就可以在证明程序中直接运用录像技术 ,他引用了在库克(Cooke P)在R v accustedg 一案 中的话:
  “……法院的首要职责是为实现司法功能而变革诉讼程序,应该改革诉讼程序,以便能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
  威廉法官又补充说, 区法院和高等法院所采取的措施都有它的理由,一些特别法庭比如牙医纪律委员会等的程序也有其自身的合理性。接着,威廉法官又对其它采用录像和视频会议技术的普通法国家的判例进行考察,并作出结论 :
  “鉴于大量机构主张运用这种技术,并有实践经验,因此,毫无理由不接纳这种全新的技术。法院或者特别法庭有权运用此种技术,但必须确保技术不被滥用。”对于运用录像技术调取证据的特定情形是否合理,由法官根据所要进行交叉询问的性质,对比“现场”对证人交叉询问和通过“录像”交叉询问的效果,参照提问与回答时间间隔的影响等因素作出决定。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可能是专家证人作证,或者有必要对证人的品行和可信度作出评价,法官认为,通过视频会议听取证言是适当的。 除了判例法外,也有一些成文法规定了通过录像技术调查取证,当然这主要在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性犯罪和未成年证人作证的情形。 另外,从澳大利亚不正当竞争法判例中,也衍生出一些可以通过录像技术调查取证的规定。
  八、法律信息
  在对抗制诉讼中,查找法规、先例和其它法律依据的主要责任是律师。因此,在新西兰,法律信息的查寻问题也涉及到电子法律文件是否可以浏览。有各种各样的光盘包括现行和历史(已废止)的全套法律规则。高等法院二个程序规则也可以通过光盘查寻,光盘还包括许多关于程序问题的报告。许多光盘包括法律全文、法规和评论以及专门的法律报告。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近年来的所有裁决(无论是否公告)、1958年以来正式的法律报告以及《新西兰法律全书》都有光盘版本出售。另外,Lexis和Austlii(澳大利亚法律数据库)网站提供在线法律资料。从目前这种情形来看,律师在办公室中使用电子方式(在线或离线)可以查寻到90%以上的法律资料。
  高等法院所有的法官都配有电脑,可利用电脑协助工作。不过,法院并不向法官提供上文所述的法律光盘,法院也没有向Lexis或其它因特网站订阅法律信息,因此法官也没有上文所述的在线法律数据库,当然,法官个人可以订阅这些法律资源,通过个人因特网链接浏览“免费”的法律数据,或者可以使用法院内部法律协会的电子资源。
  九、判决
  由上可知,如果法官需要运用计算机时,他本人可以直接使用计算机和运用文字处理系统,法官也可以选择利用书记员(Associates or secretaries),由书记员为他们操作计算机。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公开进行宣判,可以由法官口头宣判,并说明理由,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处签收判决,还向传媒提供判决副本。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院通过电子方式直接出版判决,由于计算机中都有书面判决及其理由的文件,所以要走出这一步并不是十分难。
  十、复杂诉讼程序
  在新西兰进行的多数复杂的诉讼程序中,比较典型的是伊快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王国政府一案(Equiticorp Industries Group Ltd v The Crown) 。在这一案件中,当事人对所发现的书证进行扫瞄,将文件输入计算机。律师、证人以及法官可以通过计算机查阅书证的文件,利用计算机对证人、证据进行听审。在举行口头审理程序时,利用计算机进行记录。
  上诉
  由于高等法院的诉讼文书没有采取电子方式保存,因而还没有提出为上诉需要利用高等法院电子记录的问题。
  十一、高等法院的特别程序
  奥克兰高等法院立案处制定了一个特别的商事案件目录(commercial list),包括审理商事案件特有的程序规则,并规定应尽快对商事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仅此一个法院立案处规定了商事案件目录,全国的案件都可在此登记。商事案件经签署原告诉讼请求的书面陈述、被告答辩状 或者法院命令 后,列入商事案件目录。案件一旦列入商事案件目录,到开庭审理之前,高等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审理程序就不同于对一般案件的审理,开庭审理则与一般案件完全相同。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和所有其它当事人“发送(sending)”申请书,要求法院进行中间裁决。 此处的“发送” 界定为“通过邮寄、传真、用户直通电报(telex)或其它书面通讯方式”进行。由于中间裁决申请书是诉讼文书的一种,当然适用于上文提及的调整诉讼文书格式的规则,因而也排除了电子文件。在商事案件中,法官拥有就有关问题作出指令的特殊权力。 法官可以要求,以电话会议的形式进行申请或者举行审判会议。 法院可以处理以“密码电报(telegram)、用户直通电报、传真、邮政快件”方式提交的申请书。 令人奇怪的是,这一规定包括了目前在新西兰已不再使用的密码电报形式,却未规定了电子邮件方式。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录像、电影、计算机和其它设备协助进行诉讼。 这可谓是法院规则涉及计算机运用的唯一规定。注意,运用计算机的前提是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据估计,新西兰的律师对计算机运用没有足够的经验,因而对于诉讼中运用计算机不会感到很乐意。
  根据1986年《商法》(the Commerce Act––––新西兰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之规定,高等法院审理程序有一些特别规定。澳大利亚也同样,1974年《联邦商事行为法》(the Trade Practices Act)也规定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审理的特别程序。1990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促进两国市场一体化,签定了《促进经济关系条约》,此后引进了上述规定。至于商事案件目录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则承认可以远距离进行诉讼。关于新西兰法院审理案件,向澳大利亚境内的证人送达传票,要求证人到新西兰出庭作证,也有规定。 一般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上文关于直接送达的论述也适用此种情形。 个人申请拒收上述传票可通过传真方式。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新西兰高等法院之间的通讯也可采用传真方式。 提交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可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方式进行。
  十二、电子诉讼程序所伴生的新问题
  由上可见,只要法律对诉讼文书的形式予以修订,规定数字签名的要件,法院是可以运用电子诉讼程序的。为了解决迈向电子诉讼程序所产生的问题,目前正在研究修改诉讼文书形式的有关规定。
  关于这一问题最主要的条款是第25条。第25条第1款规定,诉讼文书的内容应合法,应清楚地“打印、印刷,或者采取影印形式”;第2款规定,诉讼文书可以采取手写形式;第3款规定了诉讼文书的日期和签名。关于诉讼文书和法院向其它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基本规定已经很清楚。诉讼文书指:1、包含可以毫无疑问进行辩认的话;2、当事人或证人的正式陈述,直到日后修改或撤销。法院监管之下的诉讼文书记录还有进一步的规定,即诉讼文书不得改变,除非所有的有关人员都已得知这一改变。
  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副本可以审查,法院驳回的副本也可以进行修改。诉讼文书从书面形式转换为电子形式,允许文书格式有所改变,重新保存的文书除文件存储日期、格式外,不得有其它变化。当对电子文件进行修改时,保存日期可以改变,比如可以通过改变计算机的时间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对法院诉讼文书进行修改很容易,只要编排同样的字体、纸张和页码的副本以及简单地替换成新页面(保证插入的主题在文书修改前的位置),都可以对诉讼文书进行改变。因此,正式诉讼文书的客观性并不取决于它的绝对稳定性,而是要避免意外或者非故意的修改。所以,要对所有的诉讼文书编档,设置为“只读”文件,以避免出现问题。电子诉讼中不会产生文字是否清晰可读的问题,手写的诉讼文书才会有看不清楚的问题。
  电子诉讼也涉及到计算机方面的风险,可以随时将法院诉讼文书拷入磁盘,将磁盘作为一切诉讼文书的正式版本,计算机中央处理器上也存有副本。这会导致法官处理诉讼文书的效率有所降低,但只要交磁盘给他人即可,不象目前这样必须向他人提交书面文书。事实上,即使在复杂诉讼案件中,也只需几个磁盘,根本无须用九牛二虎之力去复印、装订、运送堆积如山的诉讼文书。当然,非常复杂的案件几个磁盘是不够的,但可以使用压缩文件。
  如果法院害怕计算机病毒等风险,可以不使用电子邮件,事实上,这种恐惧大可不必。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防范风险,比如,可以通过单机电脑连接因特网,使用“安全模式”(quarantine safe)发送电子邮件,这样做可以大大限制风险。
  关于诉讼文书是否经当事人授权的问题。如果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诉讼文书,信件上载有律师或当事人的信头和签名,电子文书不同于书面文书,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发送电子信件信头需要确认,可以将信头作为电子邮件的附件发出。法院收到诉讼文书后对文书基本内容进行存档,未经授权的人不得代表当事人对文书进行存档,如果该诉讼文书当事人不予承认的,有必要进行调查,以确认该诉讼文书是否经当事人授权。法院还可以指定特定律师事务所的特定律师访问法院案卷档案。
  关于签名问题,有二个解决方案。一是对签名进行扫瞄,转换为计算机文件,作为电子邮件的附件,或者插入本身即为电子邮件附件的信中。这种电子签名可以得到承认。第二种解决方案是运用“电子签名”。
  和签名有关的还有另一个问题,宣誓书。目前,通过宣誓书作证的证人向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律师事务所提交打印的书面誓词,宣誓书存档备查。宣誓书向律师出示前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律师与证人进行一轮简短的提问和回答,随后,律师在宣誓书上签名。
  通过对宣誓书的正式手续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问答进行分析,也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证人提供的证据虚假,则证人将承担伪证罪。宣誓书的目的是使作证更加正式,对上帝发誓(就信奉上帝的人而言),从而使证人更谨慎地准确说出他们所知的事,而不是象在非正式场合一样说大概怎样。律师向当事人提问也是要从证人的嘴里得到他的声明,即签署该宣誓书的人成为证人以及作证的内容。宣誓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存有关问题和回答的陈述,改变宣誓书的格式,对证人签名进行扫瞄,如果有必要的再进行核对,最后将以RTF(Rich Text Format)格式保存的文件提交给律师。律师还可对宣誓书进行保证,在宣誓书中插入律师本人的签名图像,再次对文件保存并存档。
  十三、法院规则的改变
  关于诉讼文书的规定仍然生效,有关诉讼文书格式的规则已有所修改,增加了有关电子方式的条款。第24条的标题原为“书面文书(paper)” 现改为“诉讼文书(document set up)”,新款增加了通过电子方式将文件存档的内容,诉讼文书采用国际标准的A4纸张。第25条标题为“打印内容等”,无须修改,该条第4款有必要增加象诸如“以电子形式复制”等词语。第26条关于诉讼文书页面边界的规定只需在“书面文书”一词后加上“或者所建立的文件”。第27条的标题为“原件的签名”,可修改为“签名”,并增加有关使用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扫瞄签名之规定。第30条规定诉讼文书要装订牢固, “纸张”(sheets) 要修改为“页码”(pages),应增加新条款,“如果诉讼文书是书面文件的,则要装订牢固;如果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则应建立一个单独的文件。”目前规则要求,诉讼文书的每一页都要有页码,页码应连续计算,该条款也要修订,以适应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两种形式的需要。由于电子文书可以打印出来,随时可以利用,因此,关于文书格式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书。
  有关送达方面,第19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直接送达之外的其它送达方式,需要进行修改,应在送达人地址中传真号码前增加“电子邮箱地址”。第206条A也要相应修改。
  其它一些更一般的修改涉及到关于“签名”的新定义,规定“包括签名扫瞄的电子文件”。本文第二部分列举的其它规定,凡是排除电子文件的情形,都应该进行修改,增加电子传输方式。
  一般认为,律师对电子邮件的使用目前相对较广泛,对法院规则的修改对法院、当事人以及律师进行诉讼都非常有利。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