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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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网海安8月13日电(钱 军  华锦彬) 一无照从事拼丝生产的业主,因未对生产区内的热水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一女工严重烫伤。8月2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某先行赔偿原告丁某医疗、交通、误工、护理、营养、住宿费等计85661.6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尚应支付62361.69元。
  沈某系从事拼丝生产的业主,但其在事故发生前并未领取营业执照。2002年2月23日,丁某在车间上班期间,到一热水槽边去时,其围裙被转轴卷住,因热水槽上面没有防护设施,致其身体伏到槽上,被高达95度的热水大面积烫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沈某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开业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告虽对雇员进行过一定的安全教育,但其车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雇佣关系中因事故发生的民事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被告不能举证说明原告有重大过错,其就应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后续治疗费和伤残赔偿问题,可待日后治疗及评残后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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