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男子单方委托亲子鉴定,女方拒绝重新鉴定,法院能否采信鉴定结论
敖颖婕 陈敏 民事之家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对方虽然否认检验结论的效力,却又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法院可以推定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方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基本案情】
日籍男子中野嘉树和上海女子王颖于2000年相识,并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3日,王颖生下一女,取名王绚并随中野加入日本籍。
2005年7月22日,双方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内容为:王颖与中野嘉树自愿离婚,双方所生女儿王绚随王颖共同生活。
2007年3月5日,原告中野嘉树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与王绚作亲子鉴定。同年3月13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亲子关系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中野嘉树不具备作为王绚亲生父亲的遗传必备基因,故排除中野嘉树与王绚的父女关系”。中野嘉树遂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野嘉树确认在携带王绚去做亲子关系鉴定时未告知王颖及征得王颖同意,在鉴定报告出来后也未告知王颖。
被告王颖坚持认为这是中野嘉树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的亲子鉴定,血样的采取手续也不合法,自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中野嘉树的诉请超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除斥期间,因此要求驳回中野嘉树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野嘉树向法院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王颖虽对检验报告就血样的采取手续是否合法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他推翻该结论的证据,也不同意中野嘉树提出的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排除了中野嘉树与王绚之间的父女关系。另法院认为,中野嘉树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判决:王颖返还中野嘉树抚养费3.6万元;王颖支付中野嘉树鉴定费2000元;王颖赔偿中野嘉树精神抚慰金2万元。
王颖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虽然王颖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却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王颖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故可以推定中野嘉树与王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2010年1月6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一、检验报告能否被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应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这是对亲子关系作出推定的一般原则。但该亲子关系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其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而被客观事实所推翻。
中野嘉树为否认其与王绚之间的亲子关系,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王颖虽然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却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该检验报告的证明效力应予以认定。
二、能否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中野嘉树提供的检验报告仅仅是作为一种咨询报告而非法定鉴定报告,因而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该咨询报告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结论从而直接认定亲子关系不成立。但即便如此,该检验报告也足以使法院对中野嘉树与王绚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产生疑义。而现有证据表明,王颖对中野嘉树提供的检验报告并不认可,故本案要确定中野嘉树与王绚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形下,重新进行鉴定是查明中野嘉树与王绚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明方式。因王绚与王颖共同生活,中野嘉树已经不具备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虽然王颖对中野嘉树与王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不负有举证责任,但因为王颖在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下拒绝鉴定,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中野嘉树不可能再提供证据,中野嘉树与王绚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将无证据可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重新鉴定所要证明的内容明显不利于王颖一方,而王颖却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故可以推定中野嘉树与王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观点补充】
一、这则案例编写于2010年, 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尚未出台。现将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摘录如下,更能看出案例编写者的先见之明: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关于亲子鉴定,司法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单方委托的亲子关系鉴定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理由:1987年6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指出: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哈哈,前些年大家都是这么执行的,但现在小编也不同意这种观点了。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该批复自2013年1月18日起废止了。
【案例索引】
本案案号:
(2008)松民一(民)初字第4678号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 第1944号
案例编写人: 敖颖婕 陈敏
作 者 单 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2010年6月3日《人民法院报》,原标题《亲子关系是否成立可依据证据规则予以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