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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9 09:42:22 法艺花园 管理员 发布者 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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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记者 陈玥辛 发自北京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现实中常常听到律师抱怨执业过程中的“三难”。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等。
  律师的春天来了吗?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甫告诉长江商报记者,“看上去很美,但落地很难。”
  《规定》强调和明确了律师的哪些权利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规定》从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在重申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针对“会见难”,《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针对律师反映的提出申请后得不到答复的问题,《规定》强调“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决定答复。”
  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虽然《规定》中强调了律师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但并没有说,在律师这些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在法律上应该如何救济。而《规定》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都存在,问题是如何执行。”王甫说。
  《规定》力度不够缺乏配套法律保障  
  和每次司法解释不同的是,此次最高检出台的《规定》,在律师界却反响平平,叫好不叫座。
  “这是一种积极的信号。起码在检察系统内部,有关律师的权利会有所保障。但其他部门能否愿意配合是另外一回事儿。调查本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基本权利,但却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保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师红伟告诉长江商报记者。
  “如果律师的权利都不被保障,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这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律师权利进行汇总和重审,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也是对律师权利保障的一种推动。”王甫律师说。
  王甫表示,《规定》的力度明显不够。比如说,《规定》中多处提到“及时”,最好具体规定为“当场”或“几天内”,更具操作性。
  而在实践中,比如律师的会见权中提到,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法律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金额是50万元以上。这50万元如何界定?是以案件初期的侦查阶段算,还是以审判结果算。很多贿赂案件最后的确定数额都少于侦查阶段的数额,甚至没有该项内容。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会见,也往往仅在侦查终结前才被许可会见一次,这对于律师办理贿赂案件特别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此类案件当事人权益。
  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说,律师们期待最高检察院对此刑辩难进行突破。在“不被许可会见”的背后,也许是部分检察官潜意识中对律师职能的一种偏见,认为律师会见属于“有碍侦查”的情形,其实律师也有律师的职业道德,有对案件侦查情况进行保密的义务,不是说会见了就可以将案情进行传播。
  ◎案例
  迟夙生:吉林王刚案调查受阻
  2010年10月,原吉林省吉林市中泰驾校董事长王刚等15人被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吉林市检察院批准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王刚实施逮捕。在第一次庭审上,王刚被控14项罪名,但王刚坚称曾遭刑讯逼供。后在以迟夙生为代表的律师团的努力下,王刚案备受关注。
  2003年4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王刚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王刚15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王刚被诉14项罪名中被去掉7项,其中包括王刚涉黑罪名。这是业内罕见的公诉方主动放弃第一被告口供作为证据的案例。
  从“涉黑”到“去黑”这个过程有多难,恐怕只有律师自己才知道。迟夙生也在此案中遭遇阅卷难以及会见难。
  2010年11月,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接受王刚家属的委托为王刚辩护。受托后,迟夙生迅速到吉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提交了律师委托书并要求会见王刚,但遭到门卫阻拦不许进办公楼,经“死磕”之后进入办公区内,但所有警官不承认自己是办案人也不知道谁是办案人。
  在办理王刚案的刑警支队所有警官都不接受委托书之情况下,迟夙生在办公区内电话表上发现了支队长名字,以录像方式给支队长寄出律师委托书、会见申请书、在刑警支队遭遇说明书、控告声明,几天后接到电话通知允许会见,终在另外一个城市会见到了王刚。
  王刚案进入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后,迟夙生又火速赶往检察院提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委托书并要求查阅卷宗材料及获取起诉意见书,未获准许。投诉到了吉林市检察院,被公诉处处长接待后获取到了起诉意见书,但是船营检察院主管检察长仍旧不许阅卷,发生了激烈争执后被告知就是不许阅卷。
  无奈,迟夙生集结“死磕派律师”到吉林支援,王刚案最终引起关注。
  师红伟:行政案件取证之难
  和刑事案件不同,行政案件面临的是取证难,而主要打交道的对象变成了政府的各行政机关。被打上“著名拆迁律师”标签的师红伟义无反顾地选择了这条路。
  “费心费力,熬神,都要得心脏病了。”他说。近些年,随着城镇化建设和发展,全国各地的拆迁类案件不断增多。而这类案件的取证难就难在要和政府打交道。
  2013年3月,师红伟接受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龙山镇顺和一组的几位村民的委托,要求公开叙大铁路(泸州市叙永县至古蔺县大村镇)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征收方案。古蔺县国土局很快将徐达铁路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快递给师红伟。但土地征收方案则拒绝公开。恰恰这份文件事关土地征收的面积,以及耕地和水田的补偿标准的文件,才是当地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亟待了解的信息。
  于是,师红伟找到古蔺县国土局耕地保护科的科长赵雪刚。第一次,赵雪刚告诉师红伟他要向领导打电话汇报此事。第二次的时候,赵直接告诉师红伟走法律程序。
  “土地征收方案本来应该是政府主动公开的文件,老百姓见不到,律师也拿不到,只能走漫长的法律程序。”师红伟告诉长江商报记者。
  随后,师红伟向古蔺县纪检委举报此事,要求古蔺县人民政府公开该文件,但最终以各种理由被推脱。
  2013年7月,作为代理人,师红伟将古蔺县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信息公开,但遗憾的是至今法院也未能立案。
  “行政案件的立案难已经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这也是行政案件取证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没有配套法律保障,只能通过漫长的行政诉讼来解决。很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所以相较于《规定》,更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保障律师的权利。”师红伟说。
  《规定》明确律师执业权利
  会见权
  阅卷权
  申请
  收集权
  调取
  证据权
  提出
  意见权
  知情权
  民事行政
  诉讼代理权
  执业规定
  针对“会见难”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律师声音
  力度明显不够
  律师的会见权中提到,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法律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金额是50万元以上。这50万元如何界定?是以案件初期的侦查阶段算,还是以审判结果算。
  针对“阅卷难”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缺乏配套法律保障
  在检察系统内部,有关律师的权利会有所保障。但其他部门能否愿意配合是另外一回事儿。调查本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基本权利,但却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保障。
  opinion
  对于律师们反映比较强烈的某些执业难问题,《规定》的力度不妨再大点。实践中,“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存在被随意扩大解释而不当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会见,也往往仅在侦查终结前才被许可会见一次,这对于律师办理贿赂案件特别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
  (原标题:保障律师权利没戳中兴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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