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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具体意见(试行)
2014-2-21 13: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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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具体意见(试行)
1999-3-2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民[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3-22
执行日期:1999-3-22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法院民事裁判的质量,切实纠正裁判文书制作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格式不规范;案件事实交待不清、不准、不全;分析论理简单、抽象,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裁判不引用具体的、或司法解释;裁判内容与论理或认定的事实脱节等问题,使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真正达到格式规范,文书结构严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语言准确,叙述案件事实清楚,归纳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意见客观全面,裁判说理有针对性、透彻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民事裁判文书各部分的基本要求裁判文书一般由首部、事实部分、理由论述部分、处理结果部分和尾部五部分组成。其基本的制作要求是:首部要求事项齐备,写法规范、严密,排列整齐,事实部分要求叙述案情清楚、真实、客观、全面,陈述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意见明确,列举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理由论述部分要求说理有针对性,分析问题客观、透彻、清楚,逻辑性强,富于说服力;处理结果部分要求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裁判内容体现论理、裁判事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尾部要求写法规范、严密,事项齐备,排列整齐。
二、民事裁判文书叙述案情的要求
(一)要具体、完整、客观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意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和意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意见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都要如实陈述。一审裁判文书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二审裁判文书陈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再审(提审)裁判文书陈述申请再审人的请求及其理由,应在不违背当事人本意的前提下,予以适当归纳、概括,突出主要内容,客观陈述。陈述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再审人。第三人的答辩意见,要尽可能对应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予以归纳、概括。
(二)叙述案件事实要真实、客观、全面,层次分明,详略得当。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要表述清楚;(2)对案件处理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叙",对案件处理有关,但不是主要事实,可"简叙";(3)二审、再审(提审)案件,当事人对一审或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详叙",无异议的"简叙",遗漏的"补叙".案件事实,一般按时间先后的顺序陈述。不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但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事实应专门陈述。
(三)定案的主要证据应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原则予以列举、分析,说明予以认定的理由。对当事人提供,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用的诉讼材料也要扼要列举,并予以分析说明。
(四)二审裁判文书陈述一审的认定意见和裁判内容,再审(提审)裁判文书陈述原一、二审的认定意见和裁判内容,不应删减,应全面陈述。
三、民事裁判文书分析论理的要求
(一)首先要依据认定的事实,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性质予以界定,然后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论述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明确是否给予法律保护。
(二)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逐一作出分析和回答。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说明支持的理由;不予支持的,也要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具体地说,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要依据已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论理,在事实部分没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在分析论理部分出现;二是要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或自然科学定律、常理进行分析论理。如果是需要参照国际惯例来处理的涉外案件,要说明国际惯例的内容和出处;三是要逻辑严密,层次分明,把问题说深说透。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意见,要分问题、分层次、分段落展开分析论述,把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必然性、合理性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予以论述。
(三)二审裁判文书、再审(提审)裁判文书要针对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及其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论述,作出回答。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无提及,二审发现原审处理结果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予指出纠正。
此外,二审或再审(提审)的裁判文书,须对一审或原一、二审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明确表态,如一审或原一、二审的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需撤销、变更或改判的,要指出其错误所在。
四、民事裁判文书裁判事项的要求
(一)裁判部分的制作要引用、实体法的具体条文。
引用的顺序先是民诉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然后是实体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或司法解释的条文。对一审的裁判,二审如予以维持或发回重审,或再审(提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判,指令再审,只需引用民诉法的相关条文;二审如是全部改变或部分改变一审的裁判,或再审(提审)全部改变或部分改变一审的裁判,除要引用民诉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外,还要引用据以改判的实体法的具体条文。
(二)裁判内容要具体、明确,文字表述要精练、准确、完整、通顺,不能有歧义。裁判结果要与论理内容一致,不能出现矛盾或不统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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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具体意见(试行)
1999-3-2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民[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3-22
执行日期:1999-3-22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法院民事裁判的质量,切实纠正裁判文书制作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格式不规范;案件事实交待不清、不准、不全;分析论理简单、抽象,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裁判不引用具体的、或司法解释;裁判内容与论理或认定的事实脱节等问题,使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真正达到格式规范,文书结构严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语言准确,叙述案件事实清楚,归纳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意见客观全面,裁判说理有针对性、透彻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民事裁判文书各部分的基本要求裁判文书一般由首部、事实部分、理由论述部分、处理结果部分和尾部五部分组成。其基本的制作要求是:首部要求事项齐备,写法规范、严密,排列整齐,事实部分要求叙述案情清楚、真实、客观、全面,陈述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意见明确,列举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理由论述部分要求说理有针对性,分析问题客观、透彻、清楚,逻辑性强,富于说服力;处理结果部分要求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裁判内容体现论理、裁判事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尾部要求写法规范、严密,事项齐备,排列整齐。
二、民事裁判文书叙述案情的要求
(一)要具体、完整、客观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意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和意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意见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都要如实陈述。一审裁判文书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二审裁判文书陈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再审(提审)裁判文书陈述申请再审人的请求及其理由,应在不违背当事人本意的前提下,予以适当归纳、概括,突出主要内容,客观陈述。陈述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再审人。第三人的答辩意见,要尽可能对应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予以归纳、概括。
(二)叙述案件事实要真实、客观、全面,层次分明,详略得当。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要表述清楚;(2)对案件处理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叙",对案件处理有关,但不是主要事实,可"简叙";(3)二审、再审(提审)案件,当事人对一审或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详叙",无异议的"简叙",遗漏的"补叙".案件事实,一般按时间先后的顺序陈述。不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但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事实应专门陈述。
(三)定案的主要证据应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原则予以列举、分析,说明予以认定的理由。对当事人提供,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用的诉讼材料也要扼要列举,并予以分析说明。
(四)二审裁判文书陈述一审的认定意见和裁判内容,再审(提审)裁判文书陈述原一、二审的认定意见和裁判内容,不应删减,应全面陈述。
三、民事裁判文书分析论理的要求
(一)首先要依据认定的事实,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性质予以界定,然后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论述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明确是否给予法律保护。
(二)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逐一作出分析和回答。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说明支持的理由;不予支持的,也要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具体地说,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要依据已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论理,在事实部分没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在分析论理部分出现;二是要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或自然科学定律、常理进行分析论理。如果是需要参照国际惯例来处理的涉外案件,要说明国际惯例的内容和出处;三是要逻辑严密,层次分明,把问题说深说透。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意见,要分问题、分层次、分段落展开分析论述,把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必然性、合理性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予以论述。
(三)二审裁判文书、再审(提审)裁判文书要针对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及其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论述,作出回答。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无提及,二审发现原审处理结果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予指出纠正。
此外,二审或再审(提审)的裁判文书,须对一审或原一、二审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明确表态,如一审或原一、二审的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需撤销、变更或改判的,要指出其错误所在。
四、民事裁判文书裁判事项的要求
(一)裁判部分的制作要引用、实体法的具体条文。
引用的顺序先是民诉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然后是实体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或司法解释的条文。对一审的裁判,二审如予以维持或发回重审,或再审(提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判,指令再审,只需引用民诉法的相关条文;二审如是全部改变或部分改变一审的裁判,或再审(提审)全部改变或部分改变一审的裁判,除要引用民诉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外,还要引用据以改判的实体法的具体条文。
(二)裁判内容要具体、明确,文字表述要精练、准确、完整、通顺,不能有歧义。裁判结果要与论理内容一致,不能出现矛盾或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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