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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2-26 16: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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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9-30 16:5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藏政办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2005-9-30
执行日期:2005-9-30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高级人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5]11号)精神,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年到位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目标
通过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责任,并随着县级财政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能力,保障基层人民法院正常运转。
(二)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
1.划清职责,分级负担。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级负担。保障基层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经费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保障。自治区财政将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政法补助专款等方式予以全额补助。
2.完善机制,分类指导。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县际实际的基层人民法院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基层法院装备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根据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
4.整合资金,统筹安排。基层人民法院行政经费、业务经费,中央政法补助及办案费专款应整合使用,统筹安排。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办案费向基层法院倾斜。
二、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分类保障标准
我区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基层人民法院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也不相同。根据各县法院的实际,结合不同的费用性质和类别,制定了我区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分类标准。我区基层法院完善经费保障的标准范围为日常公用经费、业务费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办公费、一般购置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休假费、维修费、工会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招待费。
业务经费:办案费、劳务费(包括人民陪审员费用)、消耗费、宣传资料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三、完善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
(一)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标准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分三年到位。对未达到上述经费保障标准的县,必须达到标准,对已超过核定标准的县,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时,不得降低标准。
(二)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将诉讼费收入等行政性收费和各项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支出根据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障。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支出不能与其上缴财政各项收入直接挂钩,更不能因其上缴财政收入的减少而受到影响。
(三)为保证我区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落实,逐步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自治区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将对各县人民法院基本支出保障、经费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我区基层人民法院经费的分类标准如下(单位:元)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9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9-30 16:5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藏政办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2005-9-30
执行日期:2005-9-30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高级人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5]11号)精神,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年到位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目标
通过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责任,并随着县级财政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能力,保障基层人民法院正常运转。
(二)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
1.划清职责,分级负担。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级负担。保障基层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经费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保障。自治区财政将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政法补助专款等方式予以全额补助。
2.完善机制,分类指导。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县际实际的基层人民法院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基层法院装备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根据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
4.整合资金,统筹安排。基层人民法院行政经费、业务经费,中央政法补助及办案费专款应整合使用,统筹安排。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办案费向基层法院倾斜。
二、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分类保障标准
我区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基层人民法院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也不相同。根据各县法院的实际,结合不同的费用性质和类别,制定了我区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分类标准。我区基层法院完善经费保障的标准范围为日常公用经费、业务费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办公费、一般购置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休假费、维修费、工会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招待费。
业务经费:办案费、劳务费(包括人民陪审员费用)、消耗费、宣传资料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三、完善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
(一)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标准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分三年到位。对未达到上述经费保障标准的县,必须达到标准,对已超过核定标准的县,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时,不得降低标准。
(二)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将诉讼费收入等行政性收费和各项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支出根据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障。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支出不能与其上缴财政各项收入直接挂钩,更不能因其上缴财政收入的减少而受到影响。
(三)为保证我区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落实,逐步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自治区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将对各县人民法院基本支出保障、经费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我区基层人民法院经费的分类标准如下(单位:元)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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