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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禁酒的规定
2014-2-24 0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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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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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3-1
执行日期:2004-3-1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干警廉洁自律行为。根据省法院关于工作日期间禁酒的有关规定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定的内容
(一)严禁干警在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执行任务及值班值宿期间饮酒。
(二)严禁干警着法(警)制式服装,佩带法院标志的徽章在公共场所饮酒。
(三)严禁携带枪支、卷宗、证据材料及秘密等级文件在公共场所饮酒。
(四)严禁酒后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五)严禁干警在任何时间酗酒或酗酒滋事。
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一)院党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自行引咎辞职。
(二)各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自行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三)各部门干警(含副处级审判员、副处级调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现两次予以辞退。
(四)酗酒或酗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五)干警酒后驾车,发现一次予以辞退。
(六)工勤人员(临时工、司机)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予以辞退。造成其他后果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各部门所属人员累计3人次以上(含3人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本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八)累计次数是指当年度的累计。
(九)基层法院遵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制定的禁酒规定自行废止。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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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3-1
执行日期:2004-3-1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干警廉洁自律行为。根据省法院关于工作日期间禁酒的有关规定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定的内容
(一)严禁干警在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执行任务及值班值宿期间饮酒。
(二)严禁干警着法(警)制式服装,佩带法院标志的徽章在公共场所饮酒。
(三)严禁携带枪支、卷宗、证据材料及秘密等级文件在公共场所饮酒。
(四)严禁酒后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五)严禁干警在任何时间酗酒或酗酒滋事。
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一)院党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自行引咎辞职。
(二)各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自行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三)各部门干警(含副处级审判员、副处级调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现两次予以辞退。
(四)酗酒或酗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五)干警酒后驾车,发现一次予以辞退。
(六)工勤人员(临时工、司机)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予以辞退。造成其他后果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各部门所属人员累计3人次以上(含3人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本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八)累计次数是指当年度的累计。
(九)基层法院遵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制定的禁酒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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