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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野昭夫 1、 官僚性司法体制的弊端 在日本宪法之下,司法权负有保护国民的基本人权的使命.所以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独立出来,并不受之干涉,并且在司法权内部,各个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 但是,战后日本的司法权一直到今天,以下两个根本性的原因一直在妨碍着宪法所期待的宪法作为人权之基的功能的实现。 其中之一是法官的任用制度。 以前日本的法官任用不是像美国一样从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律师中选任的法曹(法律工作者)一元制度,而且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少数精英被任命为法官。所以,作为从法官和市民的生活感觉中分离的精英们,对社会的弱者的苦处的理解十分淡薄,容易陷入官僚思想中。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 在日本,战后司法权形成了以最高法院为顶点,在下面分列各级法院的金字塔型的官僚机构。并且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的头头们,通过人事权控制着全国的法官。 在这种控制中,例如有的法官作出了日本自卫队违反了宪法第九条的不保持战争能力的判决。像这样忠实于日本国宪法的法官,会受到最高法院的差别待遇,比如他会在升职,薪水方面比别的法官差。 19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还对以拥护日本国宪法为目的的青年法学家协会所属的法官进行了弹压和排除。 这样一来,在司法权内部,法官的独立被破坏,下级法官经常要看最高法院的脸色行事。 因为这两个重要原因,日本的司法审判背离了日本宪法的基本的一条,即尊重人权主义。 在刑事审判中,“罪疑应有利于被告”的近代刑事诉讼原则被架空,一旦被起诉,99%以上会被判有罪,冤案大量产生。 在劳资关系的审判中,经常出现无视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工人和工会的权利,判决大企业胜诉的现象。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一般也放弃了对行政的司法调节功能。我们日本的律师把这种现象称为官僚性司法体制的弊端,并开始谋求改革。 2、应建立适当的国民司法参加。 要想打破这样的官僚性司法体制的弊端,有必要在法官任用方面实行法曹一元制度,这一点,刚才村山先生陈述了。 还有一个必要的对策,就是实现国民的司法参加。也就是说,司法是以审判的形式,为实现国民的权利,表明什幺是正义的极为重要的决定过程。该决定过程被一小撮的法官所独占,国民完全被排除,这在民主主义社会的司法方式中是极不正常的。司法要想符合国民的判断力,实现其作为日本国宪法所期待的人权之基的功能,应该建立国民广泛地直接参加诉讼程序,参与决定审判内容制度。 作为国民司法参加的方法,我们认为应该引入以下制度: 第一、 在案件中全面引入以选择制为基本的陪审制。陪审制是通过从国民中随机抽出的陪审员评议,决定刑事案件的有罪、无罪,民事案件的胜诉、败诉等结论的制度。过着普通生活,有各种经历的多数的市民,在相对等的立场上评议,作出结论,这种制度与被最高法院控制并且也没有什幺社会经验的少数法官作出的判决比较起来,更为可取,应该能忠实于日本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 陪审制度仍然在美国发挥着任用,国民作为主权者直接参与司法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另外,日本在二战以前,一度采用过陪审制。 另外,由于陪审制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人权为目的,所以,是选择陪审制,还是选择法官审判,选择权应该赋与诉讼当事人。 我们应该在刑事、民事、行政、劳资关系等审判中实现陪审制。 第二、 国民的司法参加的方法不限于陪审制,参审制(国民以法官的身份共同参加审判)也可以被考虑。 例如在劳资关系的审判中,通过引入让一般市民参加审判的劳资关系参审制,应该更能适当地救济工人的权利。 以陪审制为基础,在多领域开展多样的国民司法参加,也是必要的改革措施。 3、政府司法改革方案中提倡的裁判员制度 在对官僚性司法体制的弊端的批判热潮中,政府正在推进司法改革,在一定的重要的刑事案件中,引入了一种参审制,称为“裁判员制度”。即被随机抽出的国民以裁判员的名义和法官一起参加刑事案件的审判,持有和法官平等的评议权,也参与对有罪、无罪、量刑的决定。 这种裁判员制度的引入,从日本司法长期被法官独占,在审判的决定过程中拒绝国民的司法参加的角度看,可以说是司法民主化的一步。 可是这种审判员制度的引入构想不充分,且有容易歪曲制度的缺陷。 例如,在评议时,和陪审制不一样,一般市民和法官一起参加,可是为了能够和有专门性知识的审判官对等地参加,审判员的人数应该多于审判官,这一点不透明。 还有,在刑事案件中,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直接主义、口头主义被架空,以在搜查阶段制成的书面证据就能决定有罪,这种弊端不除去,即使是裁判员也不能正确的作出审判,这一点的改革没有被列入日程上来。 另外,现在不是被告人既可以选择只有法官的审判,也可以选择有裁判员参加的审判的一种选择制,似乎是在通常情况下必须接受裁判员制度,值得推敲。 我们虽然优先考虑裁判员制度,但是如果不改善裁判员制度创设的条件,会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所以正在谋求改善条件。 4、结尾 象这样,在日本要想引入国民的司法参加的课题,不能不说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们日本律师将来一定为这个课题的实现而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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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野昭夫
1、 官僚性司法体制的弊端
在日本宪法之下,司法权负有保护国民的基本人权的使命.所以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独立出来,并不受之干涉,并且在司法权内部,各个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
但是,战后日本的司法权一直到今天,以下两个根本性的原因一直在妨碍着宪法所期待的宪法作为人权之基的功能的实现。
其中之一是法官的任用制度。
以前日本的法官任用不是像美国一样从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律师中选任的法曹(法律工作者)一元制度,而且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少数精英被任命为法官。所以,作为从法官和市民的生活感觉中分离的精英们,对社会的弱者的苦处的理解十分淡薄,容易陷入官僚思想中。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
在日本,战后司法权形成了以最高法院为顶点,在下面分列各级法院的金字塔型的官僚机构。并且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的头头们,通过人事权控制着全国的法官。
在这种控制中,例如有的法官作出了日本自卫队违反了宪法第九条的不保持战争能力的判决。像这样忠实于日本国宪法的法官,会受到最高法院的差别待遇,比如他会在升职,薪水方面比别的法官差。
19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还对以拥护日本国宪法为目的的青年法学家协会所属的法官进行了弹压和排除。
这样一来,在司法权内部,法官的独立被破坏,下级法官经常要看最高法院的脸色行事。
因为这两个重要原因,日本的司法审判背离了日本宪法的基本的一条,即尊重人权主义。
在刑事审判中,“罪疑应有利于被告”的近代刑事诉讼原则被架空,一旦被起诉,99%以上会被判有罪,冤案大量产生。
在劳资关系的审判中,经常出现无视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工人和工会的权利,判决大企业胜诉的现象。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一般也放弃了对行政的司法调节功能。我们日本的律师把这种现象称为官僚性司法体制的弊端,并开始谋求改革。
2、应建立适当的国民司法参加。
要想打破这样的官僚性司法体制的弊端,有必要在法官任用方面实行法曹一元制度,这一点,刚才村山先生陈述了。
还有一个必要的对策,就是实现国民的司法参加。也就是说,司法是以审判的形式,为实现国民的权利,表明什幺是正义的极为重要的决定过程。该决定过程被一小撮的法官所独占,国民完全被排除,这在民主主义社会的司法方式中是极不正常的。司法要想符合国民的判断力,实现其作为日本国宪法所期待的人权之基的功能,应该建立国民广泛地直接参加诉讼程序,参与决定审判内容制度。
作为国民司法参加的方法,我们认为应该引入以下制度:
第一、 在案件中全面引入以选择制为基本的陪审制。陪审制是通过从国民中随机抽出的陪审员评议,决定刑事案件的有罪、无罪,民事案件的胜诉、败诉等结论的制度。过着普通生活,有各种经历的多数的市民,在相对等的立场上评议,作出结论,这种制度与被最高法院控制并且也没有什幺社会经验的少数法官作出的判决比较起来,更为可取,应该能忠实于日本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
陪审制度仍然在美国发挥着任用,国民作为主权者直接参与司法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另外,日本在二战以前,一度采用过陪审制。
另外,由于陪审制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人权为目的,所以,是选择陪审制,还是选择法官审判,选择权应该赋与诉讼当事人。
我们应该在刑事、民事、行政、劳资关系等审判中实现陪审制。
第二、 国民的司法参加的方法不限于陪审制,参审制(国民以法官的身份共同参加审判)也可以被考虑。
例如在劳资关系的审判中,通过引入让一般市民参加审判的劳资关系参审制,应该更能适当地救济工人的权利。
以陪审制为基础,在多领域开展多样的国民司法参加,也是必要的改革措施。
3、政府司法改革方案中提倡的裁判员制度
在对官僚性司法体制的弊端的批判热潮中,政府正在推进司法改革,在一定的重要的刑事案件中,引入了一种参审制,称为“裁判员制度”。即被随机抽出的国民以裁判员的名义和法官一起参加刑事案件的审判,持有和法官平等的评议权,也参与对有罪、无罪、量刑的决定。
这种裁判员制度的引入,从日本司法长期被法官独占,在审判的决定过程中拒绝国民的司法参加的角度看,可以说是司法民主化的一步。
可是这种审判员制度的引入构想不充分,且有容易歪曲制度的缺陷。
例如,在评议时,和陪审制不一样,一般市民和法官一起参加,可是为了能够和有专门性知识的审判官对等地参加,审判员的人数应该多于审判官,这一点不透明。
还有,在刑事案件中,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直接主义、口头主义被架空,以在搜查阶段制成的书面证据就能决定有罪,这种弊端不除去,即使是裁判员也不能正确的作出审判,这一点的改革没有被列入日程上来。
另外,现在不是被告人既可以选择只有法官的审判,也可以选择有裁判员参加的审判的一种选择制,似乎是在通常情况下必须接受裁判员制度,值得推敲。
我们虽然优先考虑裁判员制度,但是如果不改善裁判员制度创设的条件,会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所以正在谋求改善条件。
4、结尾
象这样,在日本要想引入国民的司法参加的课题,不能不说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们日本律师将来一定为这个课题的实现而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