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3:56: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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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1987-02-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86民他字第42号
发布日期:1987-02-11
执行日期:1987-02-11
湖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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